珠香发改节能〔2024〕3号
关于******公司年产100MW钙钛矿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公司年产100MW钙钛矿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年产100MW钙钛矿光伏组件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条100MW钙钛矿光伏组件产品的生产线。项目用能设备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966.15吨标准煤(当量值),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599.79万千瓦时。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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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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