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上湖环湖区域移步探莲栈道、部分湖区水面、部分岸线、环上湖慢行步道区及部分沙滩区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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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上湖环湖区域移步探莲栈道、部分湖区水面、部分岸线、环上湖慢行步道区及部分沙滩区域出租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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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0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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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
网络竞价 |
1.出租方承诺合法享有该场地出租权; 2.按场地现状出租; 3.出租前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当场结清,承租期间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按实结算; 4.在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收回该场地的,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租赁期间,承租方建设房屋的修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以**承包等其它方式变相转租; 7.承租人的项目建设方案须先报出租方同意认可; 8.租赁期内的安全由承租人负责,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全事故或出现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场地,承租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9.承租人须认可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应在到期日无条件撤出,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承租人负责项目建设及装修方案设计、实施,投入游船、游乐设施、配套设施等,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中水上设施(桨板不少于10条、皮划艇不少于10条、游艇不少于1条、派对艇不少于2条、摩托艇不少于2条、水上超跑不少于5辆、动力冲浪板不少于2条、30尺帆船、儿童op帆船等)、游乐设施、观光电动车(8-11座不少于2辆、2座4座不少于10辆)等设备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项目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前完成码头建设,开始试运营;2025年5月1日前完成房屋建设及水上设施、游乐设施、观光电动车投入,正式运营。 11.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 500000 元,承租方的违约行为将到账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违约责任详见租赁合同)。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或已缴清违约金,且承租人的服务质量、商品质量、预付余额清理等事宜引起的消费者投诉已经处理完毕,相关费用已结清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2.承租人须在上湖创新区辖区内设立运营机构,统一负责本项目的设备投入、运营、维护、保养、调度管理、收营、纳税等工作,并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开展水上运动、水上赛事举办、水上表演等业务,并积极做好公益推广、活动组织等工作。为保证本项目运营质量,所有的水上活动、运营及赛事等皆由承租人独家运营。项目正式运营后,承租人运营机构在上湖正常缴纳社保人员不少于5人。 13.项目租赁期内,承租人须向出租方支付营业提成,具体要求如下: ①收取时间。每个运营年度结束后15日内,由承租人支付上一个年度的营业提成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②收取标准。年度税前营业总额260万元及以下的,免营业提成;年度税前营业总额超过260万的,按照标准收取营业提成。 ③收银及监管要求。承租人须在****银行账户,本项目所有营业额均由该账户进行收银,相关财务接受出租方监督管理。如有私下收款行为或逾期支付月提成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14.承租人对承租场地内的房屋、码头建设方案以及水上设施、游乐设施、观光电动车投入方案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投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装修建设、投入与确认的方案不符,且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15.承租人须对水下状况进行评估,对影**面活动的障碍物报经甲方同意后可进行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有水上运动项目不得对上湖水质产生明显污染和发生明显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运营期间每日结束营业后须清理因运营产生的水上垃圾;不得在船上从事垂钓业务。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水生态污染破坏等情形的,由承租人负全责;项目运营期间,因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需对湖区采取泄洪、排涝、补水、动植物清理等措施,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租赁期结束后,需保证将上湖水质主要指标恢复至使用前标准(具体指标以湖面使用前专业机构测量的数据为准),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6.承租人须按照水上运动和观光电动车相关管理要求,确保各类设备符合国家、省市标准,特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如船舶驾驶员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和证照,建设内容及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水上运动项目和观光电动车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17.租赁期内的项目安全由承租方负责,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全事故或出现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场地,承租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18.承租人利用**水域举办赛事或其他大型活动,应当提前20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征用**水域举办临时性活动,承租人应进行配合及保障活动。 19.租赁期间,承租期间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按实结算,承租人承担水电装表费用。 20.承租人退租前,必须缴清租金、水费、电费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固定建筑保留,室内物品、移动建筑及设施须及时无偿清除到位,所使用的公用设施和设备完好交付,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或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偿。如解除租赁关系超过15日未清理完毕的,视为无主物,出租方有权无偿自行处置。 21.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区域,须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经出租方同意后,将重新组织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出租方,则视为承租方不再续租或公开招租时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22.承租人发生擅自转租、长时间停业、连续两年营业额不足200万、擅自更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违法活动等行为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额合同(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23.承租人须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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