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50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16号地上停车场(12个停车位)整体出租(租期5年)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6.48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1.62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4-12-27 ~ 2025-01-10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1503****开发区十三号街16****停车场(12个停车位)整体出租(租期5年)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程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开发区十三号街16****停车场(12个停车位)整体出租(租期5年)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杜丰安,联系电话:186****2513。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资产信息
资产所有(出租)方名称 | ****公司 | ||
所在地区 | **省/**市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4)1503****开发区十三号街16****停车场(12个停车位)整体出租(租期5年) | ||
标的地区 | **省 / **市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6.48万元/年 | 租赁期 | 5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租金支付要求 | 季付,上打租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不调整 | ||
押金支付要求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照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允许承租方使用相关场地建设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运营充电场站并为充电使用者提供充电服务,不得在未征求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停车位范围内增加建(构)筑物品。不允许改造主体结构,车位装修不影响加油加气站运营安全、且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允许适度装修,并由承租方承担装修费用。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缴纳。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6.48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如****开发区十三号街加油加气站资产转让而发生不动产产权变更时,可履行合同主体变更程序,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杜丰安,联系电话:186****2513。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转卖或转借标的场所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成交后租金发票由出租方开具,产权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沈交所开具。 7、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附件材料中《场地租赁合同》条款内容,并承诺按照此条款执行,不得以未看到本附件合同为由,拒绝签署,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已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携带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查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响应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政府市场禁入期间(需提供以上内容承诺函); 3、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公司或其股东具有充电场站运营及管理经验,具备自有可编程可维护的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电站相关运营管理流程及充电设备安全维护标准(需提供近2****电站运营管理方案、安全维护方案以及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诺函)。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62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原路返还承租方。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64800 | 加价幅度(元) | 1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2-27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1-13 10:00:00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场地租赁合同.pdf 附件1:示意图.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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