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病害农村公路路面提质工程勘察设计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县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共同编制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3
第二章 谈判须知...................................................................................... 6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45
第五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46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50
第七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52
第八章 谈判内容、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53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4
第十章 合同(样本)........................................................................... 6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拟对2024病害农村公路路面提质工程勘察设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 ****。
2.采购项目名称:2024病害农村公路路面提质工程勘察设计(以此为准)。
3.采购人:****(以此为准)。
4.采购代理机构:****(以此为准)。
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资金来源:交通补助资金、移民后扶持资金和乡村**衔接资金;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103887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2024病害农村公路路面提质工程勘察设计(详见谈判文件第六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公共**交易网(网址: https://gasggzy.cn/)、****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lsjt.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不涉及。
(三)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设计资质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②勘察资质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士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自拟),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②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③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④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⑤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磋商文件,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供应商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参照《****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
1.谈判文件的获取请于2024年 12 月 25 日至2024年 12 月 27 日(**时间上午09:00-12:00,下,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远程获取谈判文件的方式:网络方式获取。
(1)网络获取:
供应商将获取谈判文件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扫描后发送“****@qq.com”邮箱,联系电话:028-****1001。(通过网络获取报名的报名资料原件需在开标当日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2)获取谈判文件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报名表(收到证明材料后发送报名表);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报名表。
3.本项目谈判文件有偿获取,谈判文件技术服务费人民币300元/份(包括文件制作、打印、纸张等费用,谈判文件售后不退,谈判资格不能转让)。
注:联合体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牵头人负责报名,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邻****服务中心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时间)在谈判地点开启。
十一、谈判地点:邻****服务中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通讯地址:**县鼎屏镇西环线中段2666号
联 系 人:邓女士
联系电话:0826-****856
采购代理机构: ****
通讯地址:**市**区二环**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8楼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1001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确定邀请 谈判的供应商 数量和方式 |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或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在**公共**交易网(网址: https://gasggzy.cn/)、****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lsjt.cn/)上以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人民币103887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整); (其中设计费74205元,勘察费22261.5元,预算费7420.5元)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人民币103887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整); (其中设计费74205元,勘察费22261.5元,预算费7420.5元) |
4 | 联合体 |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自拟),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②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③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④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⑤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磋商文件,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供应商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9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监狱 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和失信 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不涉及) | 一、****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进行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7 | 本项目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8 | 谈判情况公告 | 供应商谈判结果在**公共**交易网(网址: https://gasggzy.cn/)、****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lsjt.cn/)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9 | 谈判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现金转账:2000元 供应商从基本账户转账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 银行帐号:669********077031 交款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0日10:00前(谈****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注: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须注明项目名称。 |
10 |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1)履约保证金金额: 暂定合同价的10% 。 (2)履约保证金缴款账号:按采购人指定账号缴纳。 (3****银行保函****公司保函(其中保函金额不超过 50%)或现金形式提交。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11 | 谈判文件咨询 |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8-****1001 |
12 | 谈判过程、 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8-****1001 |
13 | 成交通知书 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公共**交易网(网址: https://gasggzy.cn/)、****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lsjt.cn/)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或邮寄方式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1001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谈判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8-****1001 联系地址: **市**区二环**三段5号人南大厦B座8楼 邮政编码:/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16 | 供应商 投诉事项 | 投诉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0826-****856 联系地址:**县鼎屏镇西环线中段2666号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7 | 采购 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取费标准下浮40%计取,采用“成本+合理”利润原则,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给采购代理机构。 |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2.2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按照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公司****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格式自拟),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②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③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标;④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⑤联合体投标,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获取磋商文件,在制作响应文件时,供应商人名称应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7.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收取谈判保证金。
现金转账:2000元
供应商从基本账户转账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
银行帐号:669********077031
交款截止时间:2024年 12月30 日 10 :00 前(磋****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注: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须注明项目名称。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未明确响应的视为默认采购文件要求。
10.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公共**交易网(网址: https://gasggzy.cn/)、****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sc-lsjt.cn/)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11.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对采购文件中的特殊条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和程序等内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1.4 供应商发现谈判文件不合理或者有误的,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没有书面澄清要求,又参与了该项目谈判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谈判文件。
11.5 供应商不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网址查看澄清公告所造成的各种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参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 供应商采购须知 二、总则 第7条”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评审办法的规定进行。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签订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本谈判活动不允许分包。
28.2成交供应商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3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1.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不履行与中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中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2.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涉及。
33.合同备案
本项目不涉及。
34.履行合同
3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公共**交易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谈判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20%。
4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封面格式1-1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1-2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 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格式1-3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 ” 项目(项目编号: )谈判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4
三、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无。
2.①设计资质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②勘察资质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士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4.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格式1-5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此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谈判采购前,****法院、****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良好履约,我公司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1-6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谈判采购活动,****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承诺不属实,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此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七、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谈判采购活动,****公司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谈判采购活动,****公司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1-10
九、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格式1-11
十、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证明材料
(注:按谈判文件“第四章”相应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已在前部分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可不重复提供)
格式1-12(不涉及)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1.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格式1-13(不涉及)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格式 1-14 (不涉及)
十三、《监狱企业证明》原件(如涉及)
说明: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
②****监狱企业证明原件的,****监狱企业不能享受谈判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③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2-1: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名称)
其他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2-2
一、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文件(项目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服务,服务费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执行《**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其他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谈判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3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4
三、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5
四、商务应答表
序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6
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7
六、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8
七、承诺函(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投标货币、联合体竞争性谈判、知识产权、谈判保证金、响应文件有效期等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四、依据《**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响应产品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2-9
十、供应商认为的其他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格式2-10
最终报价表
采购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序号 | 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 服务(工期)期限 | 备注 |
1 | 2024病害农村公路路面提质工程勘察设计 | 30日历天 | |
报价 | 人民币大写: 元 人民币小写: 元 |
备注:
1.此报价表不需要封装在响应文件中,需供应商单独携带2份以上到谈判现场进行报价;
2.报价表是在通过相关评审后,****委员会单独密封递交的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达到采购文件项目需求的所有费用,已包含所有相关税费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采购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
5.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无。
(三)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设计资质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勘察资质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士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可自拟】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政府采购活动前,****法院、****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⑤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参加需提供具有****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第三章);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①可提供2022年或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附注);
②也可提供2022年或2023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也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科研团队、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
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①-⑤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第三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不含供应商承诺)];
(2)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含供应商承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第三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加盖单位公章,具体格式详见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不涉及。
(三)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设计资质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勘察资质须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士工程(勘察))丙级及以上资质。
(四)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可自拟】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一)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谈判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谈判而委托他人参加谈判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①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3年内(若供应商成立不足3年的,承诺期限为成立之日起至今)无行贿、无其它犯罪记录的承诺;
②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的,则需要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查询结果与承诺函具有同等效力。
注:①供应商采用提供承诺函方式响应的,其内容必须符合上述第1款的要求,否则将视为无效承诺;②如供应商未提供有效承诺函,且未在响应文件中书面载明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注:①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注:若为科研团队为主体进行投标,则科研团队授权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私人印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否则资格审查将视为未通过。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
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③****政府采购活动前,****法院、****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④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⑤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⑥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⑦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说明:本章★项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非★项为一般条款,不满足按评分细则规定作扣分处理。
一、项目概述
1.项目业主:****
2.项目地点:**县。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对2023年农村公路路况检测为次差路的部分进行整治。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设计要求
1、施工图设计:确定全部工程尺寸和用料,绘制建筑结构,设备等全部施工图纸,编制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预算书的等。
2、设计单位需配合采购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设计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及采购人提出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求,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本工程设计工作。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相关规范的规定,并满足采购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4、设计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的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程及采购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5、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资料份数要求向采购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单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7、设计单位需办理审查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确保通过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的审批并取得相关审查文件。
8、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9、设计单位应保护采购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采购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采购人有权向设计单位索赔。
10、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主材选用,工程结构选型,设计数据指标选取应遵照经济合理原则,不得恶意增加工程造价。
11、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效相关规定。
12、采购人要求成交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1)OFFICE文件均为2007或以下版本;
(2)汇报用文件为PPT格式;
(3)以上所有提交的文件需将名称备注明确:工程名称、主题内容以及提交文件的日期;
(4)成交人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正式全套设计成果资料纸质版、电子版(U盘)。
(二)★勘察
1、勘察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采购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与现场不符时,勘察单位应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质量合格。若勘察单位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单位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单位除承担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采购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采购人、勘察单位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3、在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提供勘察方案(含勘察纲要、勘察组织设计等),并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开展勘察工作。
4.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采购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单位的人员,应遵守采购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6、成果资料:勘察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采购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7、成交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采购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8、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1)CAD文件均为CAD2004以下;
(2)OFFICE文件均为2007或以下版本;
(3)汇报用文件为PPT格式;
(4)以上所有提交的文件需将名称备注明确:工程名称、主题内容以及提交文件的日期。
(5)成交人负责向采购人提交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正式全套勘察成果资料纸质版、电子版(U盘)。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2)服务地点:采购指定地点。
(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合格标准。
(3)勘察、设计范围和阶段:
勘察范围和阶段: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内容包括原始地形测绘、工程测量、管探、物探、地质勘察、详勘、和后期服务。
设计范围和阶段:本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含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后期服务。
(4)勘察设计费结算方式:
设计费计算规则:公路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取0.9;公路工程复杂程度等级为I级,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0,招标初步设计取费比例:25%
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勘察结算费用。
以财评审定的**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25%×(中标价/控制价)
本次工程预算编制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 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设计结算费用×10%
本次工程勘察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30%;
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5)付款方式:本项目施工图通过审查并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勘察费设计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勘察费设计费的70%,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勘察费设计费的97%,另3%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5.报价要求:①(响应人)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则其报价文件将按无效报价文件处理。②(响应人)供应商的报价是指含人工、税金、利润、管理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的包干价。
一、项目要求:
详见第六章内容。
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涉及
针对谈判文件第六章或第十章中有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1.1 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1.2 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代理机****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小组组成人员3人,其中业主代表1名。
1.3 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评审程序2.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谈判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4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 资格性审查。
****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缴纳本次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谈判
2.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2.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2.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8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项目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谈判报告。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谈****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谈判报告。
2.10谈判异议处理规则。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谈判文件规定。****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应当在谈判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谈判纪律及注意事项
3.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3.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3.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3.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成交供应商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交通知书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2 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交易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3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5.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
文件。
6.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十章 合同(样本)
第一节 设计合同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总局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本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含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后期服务。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30___________天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其他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详见合同附件6。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同通用条款。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伍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保护设计人的文件资料图纸数据专利技术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⑴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⑵作为总承包人对整个项目设计内容(含分包内容)负质量责任:设计质量审查、成果质量把关、统筹协调等。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一致,除以下3种情形外不得更换或撤离: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本项目设计工作;②因退休、患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疾病、死亡的;③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除以上情况,更换或撤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无法胜任本项目工作的,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次的处罚,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及项目本身其他损失的责任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5天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主要设计人员无法胜任本项目工作的,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该人员,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该主要设计人员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次的处罚,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及项目本身其他损失的责任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由设计人支付,已含在设计总包合同价内。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在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设计条件后 5 日。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编制依据及说明、全部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节点、前置条件、详细节点计划、保证措施等。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柒天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协商设计进度。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2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5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CAD、WORD、EXCEL、RVT格式。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审查阶段所需时间不作为设计周期计算)。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3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公司审查7日内审查完毕。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整个施工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其他价格形式:
设计费计算规则:根据第9章附表二,公路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取0.9;根据表8.3,公路工程复杂程度等级为I级,根据总则1,0.9第2条款,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0,招标初步设计取费比例:25%
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勘察结算费用。
以财评审定的**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25%×(中标价/控制价)
本次工程预算编制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 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设计结算费用×10%
本次工程勘察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30%;
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3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 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做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做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全额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不超过该工程实际收取的设计费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交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设计费总额的1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实际损失部分设计费的10% 。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必须无偿进行修正,并承担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及其他损失。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0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无 。
17.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8.1本项目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暂停、延期、取消等情况,发包人应及时通知设计人暂停设计。暂停项目前取得的成果及后续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18.2 设计人在施工期间应安排至少一名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18.3 (1)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更,严格按照邻府办发 [2019]4号、 邻府发 [2021]6号、邻府发 [2022]44号、邻委办 [2022]25号、邻府办发〔2023】48号及**县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因勘察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勘察费用的10%;勘察报告不准确、不完整,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基础部分同项建设内容变量(增减量)在8%-10%的,扣减地勘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变量(增减量)在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地勘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
(2)因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设计费用的10%;设计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缺项、缺陷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变量(增减量)达中标价8%-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扣减设计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工程变量(增减量)达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设计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
(3)因造价咨询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编制费用总额的10%;****中心评审后,差异率(审减、审增不能相互抵消)超过8%应减半支付编制费用,超过15%不予支付编制费用;因清单编制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清单漏量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增量达中标价20%的,减半支付编制费用;一个年度内****评审中心出具的正式评审结果差异率累计两次超过8%以上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单个项目工程变更增量达中标价20%的,由县财政局将其不良行****建设局。
18.4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 暂定合同价的10% 。
(2)履约保证金缴款账号:按采购人指定账号缴纳。
(3****银行保函****公司保函(其中保函金额不超过 50%)或现金形式提交。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8: 履约担保
附件9:廉洁协议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招标公告2.2条所述全部内容的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含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后期服务。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并制作道路、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政府相关规定;
(8****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道路、结构、给排水、电力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3 |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 各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 |
5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各1 |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 |
6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 |
7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备注 |
1 | 方案设计 | 10 | 按发包人任务委托书的进度安排 | 包括电子文件(CAD、WORD、EXCEL格式)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10 | 按发包人任务委托书的进度安排 | 包括设计概算8套及电子文件送审版不少于20套(CAD、WORD、EXCEL格式)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5 | 按发包人任务委托书的进度安排 | 包括电子文件(CAD、WORD、EXCEL格式) |
4 | 专业、专项设计文件 | 15 | 按发包人任务委托书的进度安排 | 包括电子文件(CAD、WORD、EXCEL格式) |
5 | 施工图预算(含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 3 | 按发包人任务委托书的进度安排 | 包括电子文件(GCFX、WORD、EXCEL格式)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合同价):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服务费用:设计费的中标价(合同价)即 万元。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的中标价即 万元。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文件时间所决定) | 备注 |
第一次付费 | 50% | 付至合同价的50% | 项目施工图通过审查并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设计费的50% | |
第二次付费 | 70% | 付至合同价的70%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计费的70% | |
第三次付费 | 97% | 付至合同价的97% | 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勘察费的97% | |
第四次付费 | 100% | 付至合同价的100% | 自竣工之日起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至最终合同结算价的100%。 |
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并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附件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因非设计人方的原因发生的较大修改与变更所产生的设计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商定。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人民法院起诉。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9:
廉洁协议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三)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四)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洁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洁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或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在家中接待乙方有关事项的询访。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暗示和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的,给对方单位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双方有关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书与同时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价款结清,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自动失效。
第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GF—2016—0203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
****建设部
****总局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勘察范围和阶段:_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内容包括原始地形测绘、工程测量、管探、物探、地质勘察、详勘、和后期服务。
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30___________天
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勘察人执 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参照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无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无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无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勘察人须对其所有勘察作业和勘察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必须确保无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作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要求。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 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 成果资料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__份。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地质问题,以及参与土建工程的验收。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全部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7.3 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项目施工图通过审查并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勘察费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勘察费的70%,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勘察费的97%,另3%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
设计费计算规则:根据第9章附表二,公路工程专业调整系数取0.9;根据表8.3,公路工程复杂程度等级为I级,根据总则1,0.9第2条款,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为1.0,招标初步设计取费比例:25%
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勘察结算费用。
以财评审定的**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25%×(中标价/控制价)
本次工程预算编制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 预算编制结算费=工程设计结算费用×10%
本次工程勘察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30%;
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第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更,严格按照邻府办发【2019】4号、邻府发【2021】6号、邻府办发【2022】44号、邻委发【2022】25号、邻府办发(2023】48号及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 无 。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9条 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适用于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适用于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 。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勘察人全额承担。
第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政府临时禁令):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3条 责任与保险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保险,勘察人必须购买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凭证。
第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逾期支付勘察费一天,应承担支付全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勘察费总额的10% 。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人不按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处罚10万元;勘察结果与实际开挖后地质资料不符,每发现一处处罚3万元 。
第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 勘察人索赔
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17.1本项目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暂停、延期、取消等情况,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勘察人暂停勘察。暂停项目前取得的成果及后续工作双方协商解决。
17.2(1)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变更,严格按照邻府办发 [2019]4号、 邻府发 [2021]6号、邻府发 [2022]44号、邻委办 [2022]25号、邻府办发〔2023】48号及**县最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因勘察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勘察费用的10%;勘察报告不准确、不完整,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基础部分同项建设内容变量(增减量)在8%-10%的,扣减地勘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变量(增减量)在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地勘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
(2)因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设计费用的10%;设计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缺项、缺陷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变量(增减量)达中标价8%-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扣减设计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工程变量(增减量)达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设计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
(3)因造价咨询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编制费用总额的10%;****中心评审后,差异率(审减、审增不能相互抵消)超过8%应减半支付编制费用,超过15%不予支付编制费用;因清单编制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清单漏量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增量达中标价20%的,减半支付编制费用;一个年度内****评审中心出具的正式评审结果差异率累计两次超过8%以上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单个项目工程变更增量达中标价20%的,由县财政局将其不良行****建设局。
17.3.勘察人员的变更:承包人委派的勘察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一致,除以下3种情形外不得更换或撤离: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本项目勘察工作;②因退休、患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疾病、死亡的;③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除以上情况,更换或撤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7.4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 暂定合同价的10% 。
(2)履约保证金缴款账号:按采购人指定账号缴纳。
(3****银行保函****公司保函(其中保函金额不超过 50%)或现金形式提交。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附件A 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附件B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C 进度计划
附件D 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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