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4-12-27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承诺信用制”下“言而无信” 政府采购不是不良商家的“演武场” |
——记**市A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弃标案
一、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利国利民,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发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政府采购实施“承诺信用制”。对诚实守信的供应商来说,信用承诺极大降低了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成本,****政府采购便利性。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却利用信用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弄虚作假总是经不住现实的检验,最终只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年来,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后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该****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采购进程,****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以案警示、以案普法的作用,财政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案情,形成了案例分析。
二、相关法条
《****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A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首次招标公告,先后经历一次变更,两次废标,历时四个月。2024年1月23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2月22日开标,2月23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公司为**B公司,中标金额超两千万元。
财政部门自采购计划挂网之始,全流程监管,程序性指导,解惑答疑,回复投诉,收到弃标反映件后,启动监督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A医院应与中标企业**B公司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然而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政府采购****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书。就在财政部门撰写提醒函时,2024年4月1日收到**A医院来函反映称: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严重****医院****中心项目工作进展,请求予以处理。
四、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后发现,2024年2月22日开标时,投标人**B公司的投标函承诺: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旦我方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采购人验收。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合同履约期限”和商务要求响应表中“采购标的交付时间”显示: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比招标文件规定交付时间90天的要求“正偏离”提前10天,且只有**B公司提前了10天,评审委员会据此也进行了相应赋分。而在中标公告发布后26天,又以“厂家年后订单增量,无法按时完成供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政府采购合同,当初投标时的承诺变成一字空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因此,中标企业**B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有:一是不可抗力因素。因自然灾害(入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是采购任务取消。三是法律政策变化。四是PPP项目问题。如项目未入项目管理库的、被清理出库或因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被清理。五是采购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如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六是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要求改变报价结果或者作出额外让利承诺等。
**B公司提出的“厂家年后订单增量,无法按时完成供货”属自身原因弃标并拒签采购合同,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无法供货,适用《****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警示启示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拿“营商环境”当“借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把政府采购当成自己的“演武场”,最后均以失败告终。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公信力,****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成本浪费等问题。治理无正当理由弃标行为,尤其是无投标保证金的随意弃标行为,不仅需要交易双方增强招标投标法律意识,更需要通过高成本的违规代价使中标人树立真诚投标、科学报价、诚信履约的投标价值观,营造良性循环的市场秩序。
(一)加强招标违约风险防控。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之时,要充分考虑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情形,明确载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以此提醒、警示供应商诚信响应、诚信履约。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以化解采购风险。
(二)全面评估自身投标能力。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基于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的项目预算价,进行精准科学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成本、交货期限、生产能力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应谨慎参与,避免因盲目投标或误解采购需求而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全面审慎的投标响应活动,维护自身良好信誉。
(三)严格兑现违约行为惩戒。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违约供应商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随意弃标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加大供应商的违约成本,保障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