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千吨级低温银浆生产线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千吨级低温银浆生产线项目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省**市鲤**南环路1315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荣源水土****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省**市鲤**南环路1315号,用地面积57549.69m2,总建筑面积56651.53m2,年产1000吨低温银浆,总投资5000万元。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环评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厂处理,年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430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1#厂房和2#厂房生产工艺和废气处理设施相同。混料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颗粒物由“脉冲除尘器”装置处理与非甲烷总烃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②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③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搅拌机、研磨机、脱泡机、冷水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临南环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社区和苏夫人庙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废包装桶(树脂、固化剂、溶剂、助剂和无水乙醇)、废无尘布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银粉废包装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11月21日在**环保网平台上将《千吨级低温银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公示,于2024年12月3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810
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