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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争量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请各交易商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价格的有关政策要求,参与争量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维护交易信息安全,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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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 | 商品类别 | 交货地 | 运输方式 | 价格类型 | 委托数量(吨) | 基价(元/吨) |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 最小报量(吨) | 最大报量(吨) |
A标段 | 动力煤 | **** | 公路运输 | 含税到厂价 | 50000 | 212.5 | 1 | 不限 | 10000 | 50000 |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标段 | 煤种 | 品种 |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 水分 (Mt) (%) | 硫分 (St, d) (%) | 粒度 (mm) |
A标段 | 烟煤 | 混煤 | ≥2500 | ≤10 | ≤1.8 | ≤30 |
备注:无
****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2.报名时间:截止2024-12-27 15:00:00 前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1.保证金交纳标准:500000元
2.保证金交纳方式:中国**煤炭交易网
通过中国太****银行账户进行保证金“入金”操作,可实现保证金当日释放并申请“出金”。
3. 保证金交纳、管理、退还、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1.交易平台: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12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12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A标段:2024-12-27 15:30
4.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请参与交易商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1.交货地点:****煤场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须在中国**煤炭交易网填写《交易交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印章,交易中心收到双方盖章的《交易交收确认单》后,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并退还双方保证金。《交易交收确认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4-12-28至2025-01-18
1、货款结算:甲方于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8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数量验收:以甲方到厂计量为准。 质量验收: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 混煤掺配比为:中煤:煤矸石:煤泥=40%:40%:20% 4.2指标考核 4.2.1甲、乙双方应以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周期内来煤的热值、硫分、水分等指标采用加权平均值和日考核作为结算指标。 4.2.2.1热值考核 1.周期考核采用分段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标准执行,2500kcal/kg>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400Kcal/kg时中标价格下浮0.001元/(kcal/t),2400(Kcal/kg)>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300(Kcal/kg)时,中标价格下浮0.003元/(kcal/t),2300(Kcal/kg)>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2200(Kcal/kg)时,中标价格下浮0.006元/(kcal/t)。 结算公式:大于等于2200kcal/kg的热值可进行加权。履约期来煤加权热值×(合同基准卡单价-各分段考核值) 2.当日考核 当日考核采用分段计算,当日考核后硫份、水份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2200kcal/kg>当日来煤热值≥2100Kcal/kg时,单价按照0.07元/kcal﹒t结算。 2100kcal/kg>当日来煤热值≥2000Kcal/kg时,单价按照0.06元/kcal﹒t结算。 2000kcal/kg>当日来煤热值≥1800Kcal/kg时,单价按照0.04元/kcal﹒t结算。 当日来煤热值<1800kcal/kg不结算。 结算公式:当日来煤热值×各分段单价。 4.2.2.2硫份考核: ① 当日硫份≤1.8%,不予考核; ② 当日硫份>1.8%时,每超0.1%,考核3元/吨;计算公式: (当日硫份-1.8%)/(0.1%)×3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③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4.2.2.3超水的考核(分段累计): ① 当日水份≤10%,不予考核; ② 当日水份>10%, 每超1%,考核3元/吨;计算公式: (当日水份-10%)/(1%)×3元/吨×当日考核煤量 ③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4.2.2.4兑现率考核 90%≤周期兑现率≤110%,不予考核。 周期兑现率>110%考核,超出部分不予退回、不予结算、不计入合同执行量。 周期兑现率<90%考核,计算公式:(总合同量×90%-周期结算量)×10元/吨 周期兑现率<50%考核,在执行兑现率<90%考核基础上,发生一次暂停卖方30日竞价资格,发生两次暂停卖方90日竞价资格,发生三次停止卖方今后竞价资格并进行销户。 卖方投标前应准备充足可靠煤源,收到中标通知后按照中标合同热值及时进行掺配,备煤时间为开标后2日内。开标2日后按照合同执行期限平均分为4个阶段,前三阶段每阶段兑现量需≥合同总量25%,第四阶段兑现量需≥合同量15%(或第一阶段累计兑现量≥合同总量25%、第二阶段累计兑现量≥合同总量50%、第三阶段累计兑现量≥合同总量75%、第四阶段累计兑现量≥合同总量90%),每阶段内阶段兑现量、累计兑现量同时未达标时,合同基准卡单价下浮0.001元,该部分考核为累计考核。(以线下经济合同为准)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竞价、挂牌等方式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金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4.2.2.5其他考核 1.来煤若造成买方输煤系统堵塞,立即停止供煤且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来煤绝不允许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分层、铺底、滴水、超重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按以下规定执行:分层考核 5吨/车;铺底考核3 吨/车;超过20cm及以上大块(包括四块)考核2吨/车;密目网或丝网,小块考核1吨/车;滴水考核1吨/车。其他考核按相关制度执行,若因来煤质量不符,造成相关设备故障或损坏,将按考核标准从严处理。 3.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仅限于6轴后翻自卸车,禁止使用钢材车、槽车,杜绝超载,过磅称重>额定荷载部分将不计入结算数量。司机入厂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关闭远光灯,禁止超载,禁止吸烟和乱丢垃圾、烟头,夜间必须穿戴反光衣,如因不遵守国家规定和买方要求,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并且每项考核1吨/车。 4.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现有故意分装现象,没有平铺或满铺,按3吨/车进行考核; 5.禁止使用改装车辆进行运输;一经发现直接拉入黑名单6个月内不允许入厂;从出厂到回皮全程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卖方负责;采样机打车底,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停车不稳、车速过快等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全部负责。 6.卖方运煤车队要按秩序排队进厂,不得插队,如车辆插队按2吨/车进行考核。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服从有关人员指挥,如造成大门、墙壁、设备、草坪等公共设施损坏,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车辆入厂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违反此规定该车需在待卸区等候3小时,如再次违反需在待卸区等候6小时,第三次违反将该车拉入黑名单。 7.卖方当日来煤必须掺配均匀,同一车、同一批次,不允许有两种及以上煤种,否则按照分层行为进行考核。 8.对分层、铺底、包芯等以次充好行为或热值太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在一个合同期内,若发生1次,买方进行告知整改;发生2次,买方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发生3次,买方有权禁止卖方参加****组织的燃料竞价活动三个月;年度内两个合同批次均发生3次分层、铺底、包芯等以次充好行为,买方有权单方面暂停供煤或终止合同,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并将卖方记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加竞价。 第五条、货物验收结算标准及方法 5.1验收结算标准: 以买方机采化验结果为准,若同时出现机采、抽采结果时以加权结果为准。 买方有权对来煤进行随机抽采(可在当天来煤车队及当天煤堆中随机抽采),抽采方法按照****相关制度执行,该煤样由买方人员送至买方化验室进行化验。同一家供煤单位当天供煤的化验结果同时出现机采、抽采时,热值结算、热值考核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热值结算依据: 若机采热值-抽采热值≤100 kcal/kg,以机采样化验结果与抽采化验结果加权为结算依据。 若100kcal/kg<机采热值-抽采热值≤200kcal/kg,以机采样化验结果减100kcal与抽采化验结果加权作为结算依据。 若200kcal/kg<机采热值-抽采热值,以机采样化验结果减200kcal与抽采化验结果加权作为结算依据。 热值考核依据: 若400kcal/kg<机采热值-抽采热值<1000kcal/kg,考核当天供煤量的10%对应煤款(当天供煤量*10%*合同单价*机采样化验结果减200kcal与抽采化验加权热值); 若机采热值-抽采热值≥1000kcal/kg,考核当天供煤量的20%对应煤款(当天供煤量*20%*合同单价*机采样化验结果减200kcal与抽采化验加权热值); 5.2若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需在收到化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存样复查申请,若卖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买方化验结果。卖方年度内累计3次提出复检且复检失败情况下,该年度不得再次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确定办法如下: a.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的绝对值≤100kcal/kg,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100kcal/kg,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b.全水分不予复查,复查结果以原化验全水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c.硫分复检参照以下执行: 入厂煤空干基硫分≤2.4%,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的绝对值≤0.25%,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0.25%,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入厂煤空干基硫分>2.4%,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分偏差的绝对值≤0.35%,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0.35%,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正常执行,如因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以线下经济合同为准,其余条款详见合同)
最少参与交易商户数:3户
是否允许基价出价:是
委托企业:陈磊
电话:155****9666
交易中心:李泽昂 186****6003
****中心:魏羿
电话:0351-****967 153****9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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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