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市水不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陈正湘,男,汉族。
案件来源:****检察院(潭县检刑行意[2024]50号)《检察意见书》于2024年5月16****机关,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陈正湘于2019年2月-4月和胡湘军、陶大学、陈定红合伙请托黄喜(因犯串通投****公司对**县城乡供水一体化PPP项目易俗河镇至谭家山主管网工程进行围标,其中:当事人陈正湘和****机关退违法所得)合占46%(陈定红系暗股,占一半股份)股份,****机关退违法所得)、****机关退违法所得)各占27%股份。2019年4月29日,黄喜实际控制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799.93元,同年9月开工。2020年2月,工程实施过半后,四人之间因项目建设和管理产生矛盾,陈正湘、陈定红、陶大学退出该项目,由胡湘军一个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给其他3人每人3万元作为工资,并承诺工程结算后给予10%作为利润分成(陈正湘51.5万元、陶大学30万元),现工程已基本完工并由**县农业农村****公司支付574万元,未结算。
本机关立案后,****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违法事实,并自愿认罚。经依法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检察院《检察查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陈正湘、胡湘军),******局《讯问笔录》、****法院《刑事判决书》(黄喜、陶大学、陈定红)、《调查(询问)笔录》、**县城乡供水易俗河至谭家山管网施工工程**联营协议、**县城乡供水易俗河至谭家山管网工程施工转让协议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正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公司****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已过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当事人陈正湘作为直接责任人,本案对当事人陈正湘处罚的前置条件不具备,但对其进行教育并已记录在案。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陈正湘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刘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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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