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中心,****医疗机构:
现将《****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调整
根据省公布的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等10项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子项目的全省最高限价以及规范治理目标要求,****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高于省最高限价的调整为按照省最高限价执行;****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10%,****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下浮20%;现行政府指导价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调整价格,执行现行价格。
二、治理要求
为推动检查检验类项目合理下调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要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医疗机构项目和价格执行的指导监督。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全市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和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和业务指导,确保医保基**全有效使用。
****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做好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信息维护,确保按时实施;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医保局反映。
附件:1.****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