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原**市永固电镀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和原**市永固电镀厂地块位于**市**市塘下镇霞林村,总用地面积645 m2。具体地理位置在经度120.****712°至120.****643°,纬度27.****4352°至27.****5655°之间,中心坐标为东经120.718233°,北纬27.848114°。 调查地块所处位置为330国道**场桥至罗凤段工程-霞林村路基拓宽段,根据《**市综合交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该区块规划用地性质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调查地块属于第二类用地中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12交通运输用地-1202公路用地),因此土壤执行“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和“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三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地块属于非敏感用地,为丙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于此,****建设中心(****公司(******公司)开展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原**市永固电镀厂地块土壤所有指标均未超过二类用地筛选值和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部分常规指标达V类水标准,氟化物部分点位超Ⅳ类水标准,经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后,结果表明在不作为饮用水的情况下,该地下水中氟化物不超风险可接受水平,除此之外地下水其余指标均满足Ⅳ类水标准。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和原**市永固电镀厂地块环境质量符合其用地规划中作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的规划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