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文字号: 莆城土〔2024〕36号
标 题: ****关于同意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坂头片区防护绿地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2-27
有 效 性: 有效
******局:
你局《关于同意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坂头片区防护绿地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城自然资文〔2024〕366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学园路(荔园路-**溪)工程建设用地2352.1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存量用地。
二、同意从**市**区2004年度第0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04〕317号)中划拨315.82平方米; 从**市**区2006年度第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06〕335号)中划拨375.45平方米; 从**市**区2012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2〕1172号)中划拨1075.46平方米;从**市**区2013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3〕1246号)中划拨92.88平方米;从区政府存量用地中划拨2352.19平方米,合计划拨4211.8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坂头片区防护绿地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防护绿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以上地块收回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或核减登记手续。
五、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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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