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公示)关于2024年12月27日对****年产10万吨予制构件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12-27 15:00:08
****环境局**分局
关于《****年产10万吨予制构件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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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7MA47Y9G10T)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姜丰(信用编号:****)主持编制完成的《****年产10万吨予制构件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按相关要求安装各项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依规须经市场监管、安全、规划、土地、水利、产业集聚区等部门批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重新申报办理排污许可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心(北干道与工业****环保局窗口
邮编:453300
联系电话:037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