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厢区建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木兰溪沿岸城市更新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2024-12-10
发文字号: 莆城土〔2024〕39号
标 题: ****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区****公司作为**溪沿岸城市更新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2-27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区****公司作为**溪沿岸城市更新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城土〔2024〕39号
******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区****公司作为**溪沿岸城市更新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城自然资文〔2024〕367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市**区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3〕59号)中划拨7920.91平方米;**市**区201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3〕1246号)中划拨631.65平方米;**市**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8〕439号)中划拨4655.66平方米;**市**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9〕630号)中划拨4389.37平方米;合计划拨17597.5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市**区****公司作为**溪沿岸城市更新配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防护绿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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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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