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550-****626、****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23吨氟类特气(四氟化锗、三氟化磷)项目
二、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省**市**县十字镇十谭产业园**大道686-688号,****现有厂区内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县化工集中区西部拓展区现有厂区内,**年产23吨氟类特气(四氟化锗、三氟化磷)项目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条高纯四氟化锗生产线,年产高纯四氟化锗3吨;建设1条高纯三氟化磷生产线,年产高纯三氟化磷20吨,年产副产品氯化锌溶液92吨。新增危化品有仓储经营,新增吸附剂加工装置及配套设施等。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本项目主体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工程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气。四氟化锗生产过程中投料、二级收集、纯化以及检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通风房引入一套三级湿式喷淋塔处理后由25米高DA010排气筒排放。三氯化磷生产过程中预纯化、纯化、加热吹扫、投料以及检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通风房内一级干式吸附桶吸附后引入一套三级湿式喷淋塔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由25米高DA011排气筒排放。吸附剂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的一套两级湿式喷淋装置处理后,经由现有的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氯化氢、氟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线纯水清洗废水、新钢瓶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新钢瓶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处理站处理后通过“一企一管”方式,排入全****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废水排放方式需符合《****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4-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滁环办复〔2024〕277号)要求。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回收利用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固体废弃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项目含氟废物、废包装材料(含劳动用品)、废吸附剂、废吸收液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现有厂区已建成640m3事故应急池和19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项目丙类车间(生产车间)、丁类仓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以及危废暂存库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西北角外806.6m,厂界西南角外747.93m,厂界东北角外943.6m,厂界东南角外828.93m,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2408-341124-07-01-763789)
****分局预审意见(全环评〔2024〕85号)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