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公告
根****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消安委〔2024〕6 号)、****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石消安委发〔2024〕6号)要求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为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整治行动,现就各企业经营单位 (包括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自查自纠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查自纠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自查自纠范围
1998年9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19号)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2020年6月1日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正)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房、临时性建筑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
三、整改方式
1、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未发生改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及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无需办理消防及验收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人防技防措施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2、1998年9月1日后至2020年5月31日以前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19号)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
3、2020年6月1日以后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 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正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
四、相关责任
1.各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本单位有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积极主动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进行整改的免于处罚;
2.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企业经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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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