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9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审 批 意 见
宜环审〔2024〕56号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79668Y)委托****编制完成的《****90万t/a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县**镇及樊村镇境内,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205万元,主要通过采煤工艺的改进及井下提升、运输、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设备的升级改造,生产能力由60万吨/年增加至90万吨/年,该项目无新增占地。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及时开展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生态修复治理,按时完成现有工程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按照“边开采、边恢复”要求,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及时采取必要优化措施,避免或减轻采煤沉陷引发的生态破坏和影响。服务期满后,矿方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闭矿设计,及时对场地内的井筒按有关要求进行封填,场地内不再使用的厂房等各项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应全部拆除,恢复为灌草地;对由于沉陷造成的植被、农作物损失,矿方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一比一进行补种,恢复等质等量植被、作物,或给予地方赔偿费用,由地方组织人员补种,恢复等质等量植被、作物;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2.落实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矿井****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部分作为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部分作为周边村庄生活用水、水泥厂补水、灌溉用水及景观绿化用水等,剩余部分经总排口外排,外排涌水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县市政污水管网。项目应跟踪监测矿井涌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充分利用水**,最大限度减少新鲜水的取用。
3.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运营期应严格遵循“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制定并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
4.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营运期应采取洒水降尘、路面硬化、运输车辆全封闭等防尘降尘措施;原煤输送采用全封闭皮带运输廊道,储煤场及矸石周转场采用全封闭结构,转载点及落煤处均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定时洒水抑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排放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加强瓦斯排放的监测与管理。
5.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煤矸石在矸石周转场临时堆存后,****建材厂进行综合利用。煤泥脱水后全部外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减轻噪声污染,确保各场地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标;工业场地四周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土壤、噪声、地表沉陷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环境局****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12月2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明东路6****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600
联系电话:0379-****2934 传 真:0379-****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