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莲****农场、东湾村、**村、**村及白蕉镇属下位于**村、虾山村、新二村2.5802公顷土地(其中集体土地2.5802公顷,见附件)作为****至**高铁**至**段**ZJSG-3标施工便道及堆料场临时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范围内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2.5802公顷,其中:农用地1.8232公顷,其中水田0.2016公顷、果园0.0498公顷、其他园地0.1248公顷、乔木林地0.1290公顷、其他草地0.0757公顷、农村道路0.0018公顷、坑塘水面0.9748公顷、可调整养殖坑塘0.2204公顷、沟渠0.0453公顷;建设用地0.7566公顷,其中工业用地0.1335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3926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024公顷、****基地0.0150公顷、公路用地0.1782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117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90公顷、空闲地0.0142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河流水面0.0004公顷)。
三、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即2024年11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工作计划、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完成土地复垦,通过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使用者,并办理移交确认手续。
附件:临时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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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