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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7****机关提出**县凤栖纺织印染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县观山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申报的**县观山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许可。经德宏州远宏水利****公司组织专家组技术审查,现就**县观山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变更缘由和变更主要内容
(一)变更缘由
2024年6月18日,****水利局以《****水利局关于**县观山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陇水保许〔2024〕8号)批复了**县观山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5.87hm2。工程建设中,项目区扰动范围超出原有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9.50hm2,超出原批复防治责任范围3.63hm2。
基本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 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并报送原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批。
(二)变更主要内容
基本同意变更的主要内容:
1.项目区新增一个施工场地区,建设占地发生变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63hm2,增加61.84%。
2.原水保方案中,项目占地5.87hm2,实际建设实施,项目占地9.50hm2,新增施工场地区占地3.63hm2。
3.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共开挖土石方5.65万m3,回填5.65万m3。与原水保方案相比,开挖土石方总量增加0.72万m3,增加幅度达14.60%。
4.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中:增加施工场地区临时排水沟300m,临时拦挡300m;临时覆盖3000m2,全面整地3.63hm2,撒草恢复3.63hm2。
5.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后,与原水保方案投资相比较,水保工程总投资增加17.86万元。
二、项目概况
**县观山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位于**省德宏州**县环**路以东,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北纬24°10′9.02″,东经97°48′1.83″。
建设内容包括**住宅385套,其中多层住宅218套,低层住宅167套。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87hm2,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88hm2,总建筑面积约73330.21m2(地上建筑面积为70878.57m2,地下建筑面积为2633.48m2),建筑密度32%,容积率1.207,道路硬化面积为2.22hm2,景观绿化面积为1.77hm2,绿化率30.07%。
项目总投资30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980万元,属**建设类项目,工程已于2023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10月完工,共3.92年。
水保变更方案介入时,该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前期已对其进行全面扰动且整个项目已做场地平整及表土剥离,表土存放至表土堆场堆存,建构筑物区基础开挖已基本完成,开挖土方均堆放至基坑边,低层住宅楼已完成15栋砌筑,5栋商业楼已完成3层砌筑。道路硬化区已完成主要道路的开挖和硬化,景观绿化区已完成开挖和花台砌筑。
项目原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本方案属于水土保持变更方案。
三、执行标准等级
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办水保〔2013〕188号)、《****水利厅关于划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水利厅公告第49号),项目所在地为**县**,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不变。
四、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不变
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在建变更),按规定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本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27年10月,因此,确定项目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第一年,即2028年。
五、基本同意变更后土石方平衡结论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共计开挖土石方总方量为5.65万m3(其中表土剥离0.53万m3、场地平整1.88万m3、基础开挖3.24万m3),回填土石方5.65万m3(其中普通回填5.12万m3、绿化覆土0.53万m3),项目剥离的表土0.53万m3全部运往规划表土堆场堆存,后期用于景观绿化区绿化覆土,不产生永久弃渣。
六、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内容不变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和影响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不处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避开了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避开了**水土保持监测****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没有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没有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省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以及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项目建设选址无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
七、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保持预测方法、预测时段、预测内容及结论
该项目区在预测时段内最终扰动原地貌面积为9.50hm2,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为9.50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9.50hm2,损毁植被主要为建设用地(覆盖杂草),面积共计5.87hm2;项目区原生土壤流失量170.8t,扰动后产生水土流失总量为2093.41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922.61t。
八、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
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50hm2,均为永久占地。包括:建构筑物区1.88hm2、道路硬化区2.22hm2,景观绿化区1.77hm2,施工场地区3.63hm2。
九、同意变更后的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不变
方案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4%,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十、基本同意变更后的各分区水保措施
(一)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水土保持措施
工程措施:表土玻璃0.53万m3;雨水管网1500m;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1.77hm2。
(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临时措施:建构筑物区基坑外围临时排水沟4180m,临时覆盖4500m2;道路硬化区临时排水沟2590m,车辆清洗系统1座,沉沙池2座;施工场地区临时排水沟300m,临时拦挡300m;临时覆盖3000m2。
植物措施:施工场地区全面整地3.63hm2,撒草恢复3.63hm2
具体工程量为:土方开挖2182.12m3,C20混凝土浇筑25.40m3,彩条布7500m2,编织袋填筑562.50m3,编织袋拆除562.50m3,撒草恢复3.63hm2。
十一、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
基本同意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变更后的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建设期共布置5个监测点:建构筑物区布设1个监测点,道路硬化区布设1个监测点,景观绿化区布设1个监测点,施工场地区布设2个监测点(其中表土堆场1个监测点、其他区域1个监测点),自然恢复期沿用施工期景观绿化区布设的1个监测点和施工场地区布设的1和监测点,重点监测部位为景观绿化区的植物成活率,植被覆盖度等。
建设单位应依据拟定的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时段及监测制度确保监测质量,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引发严重水土流失。
十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变更后的投资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37.21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水保投资为262.18万元,方案新增水保投资为75.0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植物措施6.94万元,临时措施25.62万元,独立费用37.13万元(其中监理费用4万元,监测费用20万元),基本预备费2.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65万元。
十三、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目标的量化指标
工程占地区域内扰动的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9%,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22,渣土防护率为95%,表土保护率为99%,林草植被恢复率为99%,林草覆盖率为56.84%,各项指标均达到方案拟定的目标值。综上所述,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可以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数量,维护项目区生态环境。
十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方案批复后,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每个季度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一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工程的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局审批。
(五)建设单位要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的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组****水利局报备。
****水利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