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池峰路(南迎宾大道—凤池路)快捷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4〕1032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4
****关于提供池峰路(南迎宾大道—凤池路)快捷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城乡建设管理
**市****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池峰路(南迎宾大道-凤池路)快捷化工程划拨供地的请示》(晋北综〔2024〕64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市2023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930号)批准,位于池店镇唐厝村、御辇村、柴塔村的国有建设用地9.1538公顷(原地类为属池店镇唐厝村集体所有的水浇地0.4002公顷、旱地0.0636公顷、园地0.2816公顷、林地0.1615公顷、草地0.0218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9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31公顷,御辇村集体所有的水田1.6768公顷、水浇地0.9642公顷、园地0.0264公顷、草地0.1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5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42公顷,柴塔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池峰路(南迎宾大道—凤池路)快捷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人民政府商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904元(其中耕地开垦费422880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64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210元、耕地占用费****35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3〕930号文批准的我市2023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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