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12-27 16:38****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恳请审批〈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赣港建字〔2024〕147号)收悉。
袁河航道提升工程位于**省中西部,袁河下游。
****中心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1),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防治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挖填数量,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5.基本同意项目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对存在敏感因素的弃渣场,应在弃渣场启用前,全面消除弃渣场对周边敏感因素影响。
6.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8.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二、基本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赣水水保字〔2022〕1号)、《**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指南》(见附件2、3)等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利厅、****中心及项目涉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其中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5.每年3月底前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6.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必要性以及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严禁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随意弃渣。
7.在疏浚工作开展前,****政府要将袁河航道提升工程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获得批复前,余方中的砂石、礁石、淤泥、粘土等疏浚料不得上岸综合利用。
8.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向省水利厅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三、许可文件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本许可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1.关于报送《袁河航道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函
2.****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
3.****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