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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名称: | 清环**罚立罚字〔2024〕13号-****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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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罚立罚字〔2024〕13号
名称:****
地址:****村委会池塘片揽子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43RBA10
经营者:许雪勤
我局于2024年11月20****养殖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导致养殖粪污发生泄漏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养殖场从事肉猪养殖,建有4栋猪舍,肉猪存栏约2000头,配套建设有1台粪污干湿分离机、3个沼气池、1个沼液池及2个养殖粪污暂存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经处理后用于土地消纳处理;你养殖场实施了未及时处置2个养殖粪污暂存池内的养殖粪污,导致其中一个暂存池发生粪污泄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11月18日,通话记录界面截图。****环境局****政府电话线报。
证据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81MA543RBA10)。证明****主体适格。
证据三:许雪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许雪勤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00026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1881MA543RBA10001X)。证明****环保手续情况。
证据五:2024年2月8日《协议》。证明许雪勤是****的经营者和负责人。
证据六:《租地合同》。证明****已有养殖粪污土地消纳用地。
证据七:何黄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管理人员何黄生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八:2024年11月18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暂存池内的养殖粪污,导致其中一个暂存池发生粪污泄漏的问题。
证据九:2024年11月20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许雪勤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局执法人员查明****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暂存池内的养殖粪污,导致其中一个暂存池发生粪污泄漏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确认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证据十一:《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4】E192号)。****监测站对****和水渠采样检测情况。
证据十二:《检测结果告知书》(清环英检告【2024】5号)及《****环境局送达回证》。证明****对水样检测结果知情。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罚立听告〔2024〕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的权利。对此,你养殖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及其附件1《**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二十九、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4.29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小写:9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详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金鹏(191****5856)、龙帮新(191****5413)
联系电话:138****1400
单位地址:**省**市**市英城街道办**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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