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000万㎡新型建筑材料扩建升级项目审批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镇兴港路1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6分50.592秒,北纬22度36分40.316秒。项目占地面积约1639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9%。
原有项目于2021年8月26日获得我局《关于**华****公司**县年产300万㎡竹木纤维护墙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1〕38号)。现项目扩建工程内容:原有工程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新增1层钢结构厂房。项目在原有年产300万㎡竹木纤维护墙板生产线基础上,新增年产700万㎡PVC双面拱挤板生产线,达到年产1000万㎡新型建筑材料。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混料、破碎磨粉粉尘。项目现有年产300万㎡竹木纤维护墙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扩建年产700万㎡PVC双面拱挤板混料、破碎磨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脉冲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挤出定型、包覆有机废气和氯乙烯。项目现有年产300万㎡竹木纤维护墙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乙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扩建年产700万㎡PVC双面拱挤板挤出定型、包覆的有机废气和氯乙烯经集气罩进行收集到“喷淋塔+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混料、破碎磨粉、挤出定型、包覆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为挤出机冷却用水和喷淋塔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除尘器收集粉尘、空胶水桶、废包装材料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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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