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煤场与临时煤场之间的短倒服务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县****到 **,**,**县****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600,000
5. 发货地:**,**,**县****
6. 到货地:**,**,**县****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5-01-01 至 2025-12-31
9. 运距:0.5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2-28 18:02:05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020年1月至今,投标人具有1项运输业绩,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4)在报价时间截止前,投标人须缴纳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否则该投标人报价无效。若投标人中选后不签订合同的,扣除全部投标保证金。竞价成功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中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无息退还。
账户名:****集团****公司
收款账号:****850 000****8722
开户行:****银行**白广路支行
行号:102****08018
(二)投标人履约能力否决投标条款: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管理部门认定被列入相关部门“黑名单”或失信单位的。
(2)经查询,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为:https://www.****.cn/fw/cxfw/xycx/ )等信用平台,显示该供应商为“黑名单”的或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记录的,列入银行失信名单的。
(3)近三年内存在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或系列诉讼败诉案件的(查询网址: http://wenshu.****.cn/)。
(4****公司合同主体“黑名单”库的。
(三)竞价规则
按照“最低价”原则。如果经核实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无法满足项目法人单位实际需求或存在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恶性报价行为,取消中标资格,最低价格作废,以报价第二低的投标单位中标。如最低价相同,先报先得。
(四)合同主要条款:
(此条款为合同主条款,最终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条款为合同最终条款)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主煤场至临时煤场之间的短倒煤炭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2.运量、服务内容及运输单价
2.1 运量:60万吨(单程,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2.2 服务内容:
①按照甲方要求对主煤场至临时煤场存储或临时煤场至主煤场汽车运输煤炭服务(包括装卸车等,运距0.5公里)。
②按甲方要求对临时煤场接卸及倒运进行全程管理,具体有:包括外运汽车煤进临时煤场的接卸、堆垛、整形、压实、抑尘苫盖、自燃处理、进临时煤场道路垫铺以确保通行无阻、煤炭倒运过程中发生的落物清理、倒运至主煤场的卸车及堆垛等,其他管理以甲方规章制度要求为准。
③煤炭倒运过程中发生的抛洒、落物清理等。
2.3含税运输单价: 元/吨。
含税单价均包括运输费、机械费、油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及相关车辆所需发生的全部其他费用等,结算依据:以甲方过衡计量数据为准。
2.4本合同总价(含增值税9%)为人民币大写:XXX整,(¥XXX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XXX元,税额:¥ XXX元)。
2.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维持原不含增值税价格不变,并以原不含增值税价格为基础,按调整后的税率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的价格、金额,并按调整后的价格、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要求
3.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3.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如果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甲方有权对乙方做相应处罚。
3.3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调运需求,有能力组织车辆人员,保证短倒运量。
4.结算及付款
4.1 以甲方过衡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结算。按每月或一段时间内整体倒运结束后,办理结算一次。乙方按双方确认后的结算金额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自收到发票1个月内向乙方付款。
4.2付款方式:现汇付款。
5.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不可抗力
6.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6.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7.合同争议的解决
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诉讼解决。
7.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8.其他
8.1 甲方计量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以保证计量准确,维护双方的利益。
8.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8.3 本合同仅限甲乙双方主煤场与临时煤场汽车运输煤炭业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8.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8.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8.6 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8.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刘彦利
3. 联系电话:151****9652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