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省特检院零星台班车辆租赁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2-30 09:30:00,更正为:2025-01-20 14: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12-30 09:30:00,更正为:2025-01-20 14:30:00。
原采购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
★5、报价说明与费用结算、★6、处罚与违约责任进行修改
修改为:
★5、报价说明与费用结算中
增加
5.7、中标人应有具有足够的服务保障能力,能够基本满足采购人每工作日20部台班车辆、5名驾驶员的服务需要。
★6、处罚与违约责任
6.1、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按下述条款进行处罚扣款、终止合同:
6.1.1、未做好车辆保洁工作,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人民币200元,第三次扣人民币400元,第四次扣人民币600元,以此类推扣款;同时,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车辆。
6.1.2、车辆、驾驶员应按采购人要求准时准点到达指定地点。未按时到达的,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人民币500元,第三次扣人民币1000元,第四次扣人民币1500元,以此类推扣款。
6.1.3、驾驶员未提供优质服务被投诉,采购人核实属实后,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人民币500元,第三次扣人民币1000元,第四次扣人民币1500元,以此类推扣款。
6.1.4、因中标人原因,中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服务、驾驶员驾驶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每工作日实际需要(每工作日不超过20部台班车辆、5名驾驶员)数量,影响采购人工作的,不足部分****公司调用车辆和驾驶员,相关费用由中标****公司对接支付,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不足部分的数量超过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30%(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的,每次还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本项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6.1.5、中标人在提供车辆服务期间,应加强对所委派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以及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发微信等。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及违章处罚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如存在上述行为,本次租赁服务不予计费。
6.1.6、中标人在提供服务期间,所提供的车辆为非中标人自有产权的,每发现一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6.1.7、中标人在提供车辆期间,配备的驾驶员未与中标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一人次,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人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公司调用驾驶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本项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人结算。
6.3、在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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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市**区卢滨路370号
联系方式:0591-****05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路1号同晖府D区1-1#楼闽苏商办6楼
联系方式:0591-****279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江成斌
电话:0591-****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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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