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2********5733308 | 建设单位法人:李晓明 |
王壮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市牛心镇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搅拌站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21-C3021-水泥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经度:126.16221 纬度: 42.8782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15 |
吉市(磐)环建(表)字〔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9-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86 |
128 | 运营单位名称:**** |
912********573330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0104MAC0L6EB9J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912********948722G | 竣工时间:2024-08-04 |
2024-08-04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10 |
2024-11-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9PRSMu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次项目****办公室及公用工程,建设2套18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可生产商品混凝土60万立方米,配套建设化验室、环保工程等设施,主要建筑物为原料大棚、搅拌车间、密封装车车道及皮带机输送带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空地扩建2条18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包括搅拌车间、粉仓、原料大棚和皮带输送仓,总占地面积为8950m2,建筑面积为2830m2,可实现年产商品混凝土60万m3。 |
由于混凝土搅拌机卸料口可直接与罐车进料口进行封闭式连接,不会产生废气,故本次未建设密封装车车道。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料粉仓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水泥混凝土搅拌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其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骨料应在全封闭罩棚仓内堆存,输送过程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方式、使用苫布覆盖;成品混凝土装车过程在密封装车车道中进行;混凝土厂区道路定时洒水降尘,骨料卸车前洒水使其保持湿度,减少扬尘;厂区生产区及道路进行硬化;运输过程中车辆慢行,尽量避免大风天运输,确保颗粒物无组排放厂界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表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设备清洗水、轮胎清洗水和汽车罐体清洗水排入三级沉淀池,经过沉淀后回用于搅拌工序。 3.产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4.回收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回用生产。废混凝土试块用于熟料生产再利用。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和含油抹布送冀东水泥**协同处置车间,通过****现有协同窑进行焚烧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通过调查,本项目皮带输送仓增加布袋除尘器及配套排气筒,将原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皮带输送仓废气和料粉仓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能够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搅拌主机在运行时为全封闭状态,不会产生搅拌粉尘,但搅拌主机在落料时会产生少量的落料粉尘,通过水喷淋和布袋除尘器收集并处理后在全密闭的搅拌车间内排放,并定期对搅拌车间进行清扫,将收集到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骨料罩棚仓采用全封闭式,并设置了喷淋洒水装置,故未对骨料采取苫布覆盖措施,同时,由于混凝土搅拌机卸料口可直接与罐车进料口进行封闭式连接,不会产生无组织废气,项目区域地面已全部硬化,并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低速行驶,避免在大风天气运输原辅材料,能够确保颗粒物无组排放厂界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表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2.通过调查,本项目设备清洗水、轮胎清洗水和汽车罐体清洗水全部排入三级沉淀池,经过沉淀后回用于搅拌工序。 3.通过调查,本项目产噪设备采取了有效的减振、降噪、隔声等措施,能够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4.通过调查,本项目回收尘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回用生产。废混凝土试块用于熟料生产再利用。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和含油抹布送冀东水泥**协同处置车间,通过****现有协同窑进行焚烧处理。 |
通过调查,本项目变化内容主要为5处。 ①储运工程中的密封装车车道未建设,但由于混凝土搅拌机卸料口可直接与罐车进料口进行封闭式连接,故不会因此产生废气; ②在2个皮带输送仓各增加1台布袋除尘器及其配套的排气筒,将原无组织排放废气改为有组织排放; ③骨料堆实际未采用苫布覆盖措施,因为骨料堆已设置全封闭式罩棚仓,且设置了喷淋洒水装置,故不会因此增加无组织废气产生量; ④搅拌主机各进料口由阀门控制,在进料完成后可实现全封闭运行,不会产生搅拌粉尘,且搅拌主机位于封闭的搅拌车间内,故实际未设置布袋除尘器和排气筒。 ⑤搅拌主机各进料口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在采用水喷淋降尘措施外,增加布袋除尘器收集并处理落料粉尘,加强了无组织粉尘处理措施,且布袋除尘器位于封闭的搅拌车间内,同时将定期清扫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更加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量。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和《****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6〕10号)中附件1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工程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可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2.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1.通过调查,建设单位已对原有排污许可进行变更,添加了本项目内容,且已于2024年9月9日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 2.通过调查,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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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0 | 485.83 | 0 | 0 | 2.3 | 0 | / |
195.65 | 0 | 1568.13 | 0 | 0 | 195.65 | 0 | / |
90.19 | 0.82 | 245.3598 | 0 | 0 | 91.01 | 0.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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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沉淀池 | 不外排 | 设置10×3.5×1.5m的三级沉淀池(四个池子) | 未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 皮带输送仓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有组织的形式排放(DA001-DA002);料粉筒仓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有组织的形式排放(DA003-DA010)。 | 各排气筒排放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10.4mg/m3 | |
2 | 喷淋洒水装置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 设置喷淋洒水装置 |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41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台基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 设置基础减振 | 厂界昼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57dB(A)、夜间噪声最大监测值为40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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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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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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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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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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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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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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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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