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柏菲伦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年产定制免漆类家具60万平方米、定制油漆类家具40万平米提升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0MA27X6601B | 建设单位法人:陆功田 |
周丹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街道三星路2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定制免漆类家具60万平方米、定制油漆类家具40万平米提升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街道三星路26号 |
经度:120.09404 纬度: 30.43531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18 |
报告表:202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4-2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5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0MA27X6601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3********097817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097817E | 竣工时间:2024-04-25 |
2024-04-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0 |
2024-11-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528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行业分类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技改项目,行业分类为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定制类面漆家具60万平方米,定制类油漆家具40万平米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定制类面漆家具60万平方米,定制类油漆家具40万平米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免漆类家具生产工艺不变。涂漆类家具木加工工艺不变,因订单需求多样化,增加各类木加工设备;新增吸塑工艺;喷涂工艺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免漆类家具生产工艺不变。涂漆类家具木加工工艺不变,因订单需求多样化,增加各类木加工设备;新增吸塑工艺;喷涂工艺不变。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木加工粉尘 企业在木材加工设备产尘点均配集气口对木加工粉尘进行收集,一楼配套2台除尘器,二楼配套3台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处理后通过4根排气筒(DA001~DA005)排放。 (2)封边废气 本项目封边工序使用EVA热熔胶进行封边,企业在热熔胶熔化涂胶处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热熔胶有机废气与UV漆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9)。 (3)涂胶废气、冷压废气、热压废气 本项目在贴皮时将白乳胶涂在工件表面,并进行冷压或热压处理,该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涂胶废气、冷压、热压废气密闭负压收集,通过集中通风设施无组织排放。 (4)喷胶废气 项目在吸塑时将吸塑胶喷涂在工件表面,再与PVC膜贴合,该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喷胶台对面设水帘,底部为水帘循环水池,喷胶房密闭,喷胶工位设水帘,废气收集后引至屋顶排放。 (5)油漆打磨粉尘 上漆前以及上漆过程中打磨产生的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油漆打磨工序在密闭打磨房内进行,每个操作工位采用侧吸风方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20m高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 (6)油性漆废气 项目涂装废气总体采用“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其中喷漆房采用干式过滤装置除漆雾,喷漆房底部有一地槽,在风力的作用下,带有漆雾的废气流入地槽,经干式过滤器处理后与调漆、晾干废气一并进入废气处理装置。被沸石吸附的有机废气脱附后接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 (7)UV漆废气 车间二楼布置1条UV辊涂线,三楼2条UV往复喷涂线和1条真空喷涂线,均采用自动化设备进行辊涂及喷涂,上漆后立即光照固化,设备上漆及固化区域密闭性较强,废气收集效率较高。四条UV固化线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经同一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 (8)水性漆废气 项目三间水性漆喷漆房有机废气分别经4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修色房配2套、1#水性漆喷漆房配1套、2#水性漆喷漆房配1套)处理后,合并至一根排气筒(DA010)高空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因工序布局调整,一楼生产车间西北侧木部分加工设备(开料锯、砂光机、切割机等)已取消,对应的布袋除尘设施与排气筒(DA005)已停用,后续不再使用; 2、环评要求喷胶工位设水帘,喷胶废气收集后引至屋顶排放,实际喷胶废气经水帘处理后与油漆喷漆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其余环保设施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
1、因工序布局调整,一楼生产车间西北侧木部分加工设备(开料锯、砂光机、切割机等)已取消,对应的布袋除尘设施与排气筒(DA005)已停用,后续不再使用;2、环评要求喷胶工位设水帘,喷胶废气收集后引至屋顶排放,实际喷胶废气经水帘处理后与油漆喷漆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255 | 0.194 | 0 | 0.255 | 0 | 0.194 | -0.061 | |
0.026 | 0.0097 | 0 | 0.026 | 0 | 0.01 | -0.01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8.512 | 7.719 | 0 | 8.512 | 0 | 7.719 | -0.793 | / |
2.97 | 1.826 | 0 | 2.97 | 0 | 1.826 | -1.14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隔油池、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 本项目仅外排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漆雾采用水帘处理,除漆用水经沉淀捞渣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水,约3个月更换一次除漆雾废水,此部分废水作为危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排放口各污染物监测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4套木加工粉尘布袋除尘设施、1套油漆打磨粉尘布袋除尘设施、1套水帘+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处理设施、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3套水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1套食堂油烟净化设施 | (1)本项目木加工、喷胶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2)封边废气与UV漆同一排气筒排放,与油漆打磨、调漆、喷漆、晾干、UV光固化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需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表5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根据排放限值对比,本项目从严执行GB《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822-2019)表 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4)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6规定的限值。 | (1)木加工粉尘 企业在木材加工设备产尘点均配集气口对木加工粉尘进行收集,一楼配套2台除尘器,二楼配套2台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处理后通过4根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 (2)封边废气 本项目封边工序使用EVA热熔胶进行封边,企业在热熔胶熔化涂胶处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热熔胶有机废气与UV漆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8)。 (3)涂胶废气、冷压废气、热压废气 本项目在贴皮时将白乳胶涂在工件表面,并进行冷压或热压处理,该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涂胶废气、冷压、热压废气密闭负压收集,通过集中通风设施无组织排放。 (4)喷胶废气 项目在吸塑时将吸塑胶喷涂在工件表面,再与PVC膜贴合,该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喷胶台对面设水帘,底部为水帘循环水池,喷胶废气经水帘处理后与油漆喷漆废气一同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 (5)油漆打磨粉尘 上漆前以及上漆过程中打磨产生的主要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油漆打磨工序在密闭打磨房内进行,每个操作工位采用侧吸风方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20m高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 (6)油性漆废气 项目涂装废气总体采用“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其中喷漆房采用干式过滤装置除漆雾,喷漆房底部有一地槽,在风力的作用下,带有漆雾的废气流入地槽,经干式过滤器处理后与调漆、晾干废气一并进入废气处理装置。被沸石吸附的有机废气脱附后接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7)高空排放。 (7)UV漆废气 车间二楼布置1条UV辊涂线,三楼2条UV往复喷涂线和1条真空喷涂线,均采用自动化设备进行辊涂及喷涂,上漆后立即光照固化,设备上漆及固化区域密闭性较强,废气收集效率较高。四条UV固化线废气经密闭收集后经同一套“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8)高空排放。 (8)水性漆废气 项目三间水性漆喷漆房有机废气分别经4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修色房配2套、1#水性漆喷漆房配1套、2#水性漆喷漆房配1套)处理后,合并至一根排气筒(DA009)高空排放。 (9)食堂油烟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10)。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木加工、喷胶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封边废气、油漆打磨、调漆、喷漆、晾干、UV光固化废气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146-2018)表6规定的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音、基础减震、隔声门窗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企业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必要的消声、隔声措施。 (2)生产设备全部置于砖混结构的车间内,同时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空压机、风机等设备车间安装隔声门、窗,并已在通风口处加装消声器。 (3)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尽可能保持门窗关闭状态。 (4)设备设有专人监管,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避免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5)已设专人管理厂区内交通运行,运输车辆限速行驶,禁鸣喇叭;并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以减少或降低人为噪声的产生。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四周噪声监测结果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木材边角料及废木屑、捕集粉尘经企业统一****公司回收处理,漆后打磨捕集粉尘、废活性炭、废沸石、废催化剂、除漆雾废水、漆渣和废包装桶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木材边角料及废木屑、捕集粉尘、漆后打磨捕集粉尘、废活性炭、废沸石、废催化剂、除漆雾废水、漆渣和废包装桶。 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均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各项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企业已在在厂区西北角设置了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占地面积约30m2,在厂区西南角设置了规范的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占地面积约20m2。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按照国家、地方和相关部门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要求在项目营运前完成评估与备案;在环境应急预案通过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 | 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并于2024年7月21****环境局**分局审批并完成备案,备案编号:330110-2024-034-L。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已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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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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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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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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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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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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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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