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85号
****关于**省**市**口镇银坑**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场外长皮带
输送廊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市粤晟****公司:
关于**省**市**口镇银坑**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场外长皮带输送廊道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加工厂成品料仓出运转运站为起点,沿**右岸顺岸布置,至京广高铁**大桥下游约202米处的**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港区有关货运码头规划建设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3〕22号)设置的临时装卸点。拟建工程用于**省**市**口镇银坑**建筑用砂岩矿项目砂石运输服务,皮带输送廊道及转运站在**范围的建筑用砂石料开采完工后拆除。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1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拟建工程包含皮带机廊道和转运站,工程顺岸布置,线路总长约6.88千米,沿线廊道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为72米、64米,转运站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为68米、59米。根据《**省**市**口镇银坑**建筑用砂岩矿项目场外长皮带输送廊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皮带输送廊道及****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皮带输送廊道及转运站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皮带输送廊道及转运站在**范围的建筑用砂石料开采完工后,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皮带输送廊道及转运站,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该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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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