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于2024年12月25日委托****承担“********县庆源玉石矿(露天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一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县庆源玉石矿(露天开采)
项目性质:**
建设地点:位于****县城20°方位,直距约110千米。行政区划隶属**县管辖。另外距**县依吞布拉克镇80°方位,直线距离约210km。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1座露天采矿场、1座废石场、1座办公生活区及其他附属设施,矿山建设规模为30t/a,采用山坡式露天开采方式,矿山服务年限约为3年11个月。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赵总
联系电话:181****2898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
联系人:窦工
联系电话:133****5028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s://www.****.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1024_665329.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