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健全土地用途管制,保障人民住宅、教育、医疗等设施用地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有限公司租用广****公司和******制衣厂地块(地块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地块作为工业用地(100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按照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41号,2019年1月1日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要求:对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对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2019年****有限公司租用地块时,未了解到地块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4年4月,****环境局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检查工作,检查了****,填报了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现场检查调度表。自治区在每月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现场检查情况调度表核查中,发现****地块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补充进行土壤状况调查。因此,********公司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初步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
根据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的规定内:(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因此,****有限公司租赁******制衣厂和广****公司闲置的厂房、食堂****医疗机构,符合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过渡期政策。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工作,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曾有广****公司和******制衣厂,现状已于2019年4月开始用于建设****,调查期间大部分地块已进行土地硬化,小部分未被硬化。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不存在从事过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相邻地块****公司、纺织厂、水洗厂。根据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周围区域存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需作为潜在污染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第二阶段调查得知,调查地块内土壤监测点监测结果中,除铜、镍、镉、汞、砷、铅、六价铬及二氯甲烷有检出外,其他监测指标均未检出。通过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监测点位各监测结果不存在超标现象,且各污染物含量远远小于筛选值,且地块内各项监测因子的含量与外部对照点的无显著性差异。通过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共4个地下水井进行采样检测,调查地块地下水4个监测点各项监测因子均能满足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IV类标准要求。
相邻地块现状是主要分布为地块东面和南面为福西村,地块西面为********公司、金****公司(原**市**区金世顺水洗厂);地块北面为**市大****公司****制衣厂)。经过环境影响分析,地块1km范围内现状工业企业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均较小。
经开展历史资料收集调查、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现场土壤监测,调查地块周围区域存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后,调查地块除砷外,其余检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调查地块土壤中砷检测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低于地块土壤环境背景值(水稻土40mg/kg),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地块可以按规划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