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为了准确了解与掌握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以满足后续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相关环境要求,****办事处于2024年7月委托****对****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澄潭街道蛟澄线与新蟠线交叉处,地块**澄潭江堤坝,南至**客运西站,西至蛟澄线,北至农田。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地块红线,****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面积为242126m2。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和水塘,目前调查地块内仍为农用地和水塘。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地块内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
根据地块用地规划文件,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居住用地(07),对应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甲类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内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块大部分区域历史为农用地,无污染风险,无工业固废倾倒、填埋历史。根据人员访谈,地块内主要是农作物种植,包括果木、蔬菜等。地块内农作物非规模化,农药和化肥使用频率较低,因此农药不作为本地块的关注污染因子。2009-2015年存在的农田管理房和仓库主要用于存放农用工具,不涉及污染因子。地块内2018年-2022年有塑料大棚使用历史,使用面积约2500m2,使用频次为一年一次。塑料大棚的分解温度在260℃以上,日常使用时未达分解温度,无污染因子;更换下****处理站统一进行处理,对地块无污染。地块内水塘形成原因是地势低洼,雨水蓄积。根据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水塘内未进行养殖活动,主要用作于周边农田灌溉,无污染因子。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相邻区域历史上主要为居民区、学校和地表水。通过对调查地块周边的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三废排放情况分析得知,地块北侧的新****公司产生的三废情况均得到有效处置,未受到环保处罚,未发生环保污染事件,且从地形角度上看,新****公司处于调查地块的下游方向,距离本地块较远,污染因子通过大气沉降与渗透迁移至本地块风险较小;本地块地势高于企业所在地,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迁移至本地块风险较小。地块南侧的**客运西站中营运车辆均为新能源汽车,社会车辆产生少量汽车尾气,对地块不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新****公司位于地块下游方向,因此判断该工业企业对地块的影响可以忽略,**客运西站汽车尾气产生量较小,****客运站对地块的影响可以忽略。
(4)地块土壤现场快速检测工作
****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面积为242126m2,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和水塘。本次调查的布点保证全程点位具有一定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土壤样品布点采样原则为: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本次调查红线由5个区块组成,每个区块面积均>5000m2,因此,本次调查按照系统随机布点和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共布设48个土壤快速检测点位,开挖深度为0-20cm,采样深度一般控制在0~20cm左右,对取样土壤进行现场快筛检测。
(5)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地块现状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5.3.2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可以忽略。”因此,从现场快速检测的角度,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可能性很小。
(6)结论
综上,****工程(枢纽区)**段一号区块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市**县澄潭街道蛟澄线与新蟠线交叉处,地块占地面积为242126m2。地块**澄潭江堤坝,南至**客运西站,西至蛟澄线,北至农田。主要结论为:该地块历史沿革清楚,历史上为农用地和水塘。通过对前期收集的基础信息、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材料进行辩证分析,调查地块内无明确的潜在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开发需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终止于第一阶段,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