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统筹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地下空间**潜力,指导相关区(市)县开展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我局拟 于近期对 “ 《**市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 进行采购 , 为进一步做好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现将该项目服务费用进行市场询价,具体工作内容以及要求如下。
一、技术服务内容及目的
(一)技术服务内容
充分借鉴国内外城市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引导方面的先进经验,在对**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对地下空间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各部门的工作需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展开 “ 怎么编 ” 、 “ 怎么审 ” 、 “ 怎么用 ” 的完整研究体系,同时依据《**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以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 版),明确**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以及标准化成果要求。
(二)技术服务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的体系化研究,可协助统筹和规范地下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为**市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过程中的建设实施环节具体问题提供支撑,保证设计落地,促进我市科学、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
二、工作要求
(一)基础调研
对国内外城市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引导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调研研究,对**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研,以及对**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各部门的工作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基础调研资料汇编,提供支撑,确保《指南》的编制成果能精准落地。
(二)《指南》内容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 总则。 明确《技术指南》编制背景及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
2 . 区域普查要求。 重点建设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前应做普查工作,明确普查对象、要素、成果等要求,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落地性。
3 . 规划编制要求。 明确**市重点建设区域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内容及成果要求。
4 . 空间布局要求。 明确重点片区地下空间布局的要求,规定地下地上空间衔接、地下空间互联互通等主要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功能系统,提出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相应指标体系,如开发层数、开发深度、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地下空间人均建筑面积等。
5 . 公共活动系统 。 ****交通站点****联通设置及空间要求;****联通要求及空间设计要求;地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空间要求;下沉广场、中庭绿地等地下景观系统设计要求等。
6 . 轨道交通系统。 以轨道交通串联地下交通设施,催化沿线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明确轨道站点交通空间复合利用引导;站点内外交通流线设计;无缝衔接的接驳系统设计以及轨道交通空间与地下公共空间过渡连接等。
7 . 地下车行交通系统。 地下交通出入口方向、数量、位置、净空等设置要求;地下车道平面布置、交通组织等设计要求;地库接口数量、位置等要求;地下停车系统**共享、与地面及公共空间连接设置等要求。
8 . 市政系统。 以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设施为触媒,推动地下市政设施与周边地下空间整合、联动,提升区域浅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率,明确地下空间内的地下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规定;满足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市政工程公共通道、配套设施集约共享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提出地下市政工程与地上建筑景观整合一体化规划设计的要求。
9 . 防灾系统。 明确地下空间防火设计与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地下空间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设置要求;地下综合防灾、地下空间防涝;人防工程统筹建设等设计要求。
10 . 运营管理系统。 明确地下空间运营过程中安全运营方案相关的应用场景,包括各类运营管理场景的内容、流程和作用等,作为规划编制指导内容之一。实现地下空间安全方面的智慧运营和管理,对管理数据进行统一、对不同类型地下空间进行协同一体化管理。明确结合 BIM 技术开展数字孪生运营管理的要求,明确跟管理平台结合应用的各类地下空间数字孪生 BIM 模型的精细度、交付模型格式和信息要求,实现运营平台与数字孪生、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入融合应用。
(三)后期服务
提供后期技术服务,如《指南》宣讲、解读以及使用期间的问题收集等,配合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审查内容或评审流程及政策。
三、成果要求
编制形成《**市地下空间重点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按要求完成意见征求、部门及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印发。
四、反馈信息要求
请贵单位向我局反馈预估报价单和费用测算明细表,预估报价单及费用测算明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传真或扫描发邮箱等形式反馈)。预估报价文件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6 日。
此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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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27 日
(联系人:叶智媛;联系电话: ****9333 ;邮箱: ****@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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