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江街道)地块,位于**省**市******社区,占地面积为123267.20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5.069246°,北纬29.562013°。地块编码:****。。根据《****环境局关于咨询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函》及《**市****规划局关于咨询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公司(小**镇)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因此本次调查按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公司(新江街道)前身为始建于1940年的中国****公司;1952年改名为四****糖厂;1960年转为国营,改为生产葡萄糖,更名为中国**省内****工厂;1966年更****公司**制药厂;1976****制药厂,开始生产抗生素原料药,主要产品为红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四环素、葡萄糖酸钙等,占地面积约为12.71万m2;2000年改名为****公司,该厂至2011年停产,设备陆续拆除。该地块在各个阶段使用时,未对企业内的构建筑物进行过拆除,均是在原有厂房的基础上进行利用和改造,有部分厂房在后期利用中被闲置。2022年左右,****电站及部分区域租赁给**市茗茂再生****公司用作废品回收使用;地块东部原家属区租赁给**市三****公司用作****配送中心使用;地块北部原家属生活区北部区域租赁给蝶尚皇渔火锅经营使用。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与《**市****规划局关于咨询污染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复函》得知,****公司(新江街道)地块所在区域规划用途为留白用地,暂不规划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用地性质。由于本地块无明确用地规划,因此,本次调查同时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性质分别进行评价。
受****委托,****于2024年9月-2024年10月31日对****公司(新江街道)地块进行调查。调查成果如下:
本次初步调查总计布设31个土壤采样点位(包含1个对照点),采集并送检97个土壤样品;布设5个地下水监测点(包含1个背景点),采集并送检6件地下水样品。通过检测结果与调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土壤挥发性检测指标36项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值标准。
2、重金属指标 11 项中,检测结果如下:
(1)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块内存在6个土壤点位的砷(位于原机修车间X5、电站X11、煤棚X12、锅炉房X13、污水处理区X21、油相池X28)和1个土壤点位的六价铬(位于油相池X28)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按《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地块内存在1个土壤点位的六价铬(位于油相池X28)和1个土壤点位的砷(位于锅炉房X13)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其余点位和金属指标的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和《**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半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各点位、各因子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和《**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地块其他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类、氰化物、氟化物等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 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5、地下水样品共6件,位于污水处理区地下水点位GW4的重金属砷、除背景点外地块内其余地下水点位的重金属锰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体要求;另外,还有氟化物、总硬度、氯化物、铁、氨氮等指标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体要求。
6、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该地块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要求,属于污染地块,需进行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作者(lmeng,已修改1次), 最新修改于2024-12-27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