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自然**部门组织评审”。
********填埋场地块),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地块,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形****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自然**部门组织评审。
********填埋场地块)(以下简称“****填埋场地块”)地块位****办事处姜坊村原窑厂西,****填埋场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9518.57平方米(合29.28亩)。地块目前土地使用权人为****,土地使用权拟转让****执法局。目前****已授权****临盘服务协调站办理****地块项目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出具有关说明、签署相关文件等。
****填埋场地块最初为姜坊村农用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农作物。地块1990年前作砖窑取土用地,1990年左右停止取土,1996****服务部****填埋场,采用简单覆土处理生活垃圾;2010年经提升改建增设围墙、渗滤液处理设施、填埋区防渗结构等设施,****填埋场使用;2015 年库容达到饱和,2016 年封场关停;2018年11月垃圾场管理权移交****执法局负责。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执法局组织清运填埋区垃圾土工作,将垃圾土运至**高能****公司进行焚烧处理,渗滤液抽出运至**县****公司。目前地块整体处于停用状态。
通过对调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得出结论:经过第一阶段资料收集、踏勘、访谈调查,****填埋场且周围均存在生产型企业,不能排除污染可能性,地块需进行第二阶段采样调查。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中所有点位样品检出项中各项数据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
联系人: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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