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铁润达智能设备有限公司4%股权
**青铁****公司4%股权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9637.512800万元
标的所属行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标的所在地区: **省**市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3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5-01-2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孙轶先 联系电话:021-****7272-384、137****6431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附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铁****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省**市**区**路199号5号楼2201户 | ||||
法定代表人 | 朱力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2021-09-15 | ||||
注册资本 | 217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200MA94XF9N34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公司 | 45 | |||
2 | ****公司 | 30 | |||
3 | ******公司 | 21 | |||
4 | 华润****公司 | 4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利润总额 | -1371.065498 | 净利润 | -1223.842968 | ||
资产总计 | 526859.564291 | 负债总计 | 315110.914570 | ||
所有者权益 | 211748.649721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119199.216465 | ||
利润总额 | 25451.080154 | 净利润 | 17971.016390 | ||
资产总计 | 406437.908445 | 负债总计 | 176718.242334 | ||
所有者权益 | 229719.666111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04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26859.560000 | 556048.730000 | |||
负债总计 | 315110.920000 | 315110.910000 | |||
净资产 | 211748.640000 | 240937.82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637.5128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与**青铁****公司30%股权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以合计转让底价为竞价底价,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青铁****公司30%股权项目的受让申请。若意向受让方对任意1宗项目违约,视作对2宗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违约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2、转让方将根据《****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承诺,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主要资料完整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瑕疵情形。 (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房屋建筑(构)物和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假定「**润达」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三)担保、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担保、租赁及其他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如果本报告使用不当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公司不予负责。 2.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3.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报表等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评估对象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可能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5.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结论;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6.本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税务目的和其他交易目的,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7.本次资产评估采用 2023年12月最新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作为债务成本,由于报告出具日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有变动,本次未考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青龙西路1-2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总交易价款的30%及交易服务费,其余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一经资格确认即为意向受让方,需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竞买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总交易价款的30%及交易服务费,其余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按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受让方须****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受双方及产权交易标的****银行****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按实际损失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或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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