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法院根据****(以下简称为“初旭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一案(以下简称为“本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指****事务所(****公司管理人。本次招募采取“假马+暗标”的方式公开在**法拍网公开进行。该模式是指先招募假马投资人,在招募过程中确定职工安置计划、未来经营方案等技术条件,制作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然后以假马投资人承诺的最低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为商务条件,以该商务条件确定本案重整投资人竞争的最低起拍价招募重整投资人。若有其他意向投资人以假马投资人的技术条件作出承诺,以高于假马投资人商务条件进行出价的,在假马投资人不同意满足调整其商务条件至该出价时,由该意向投资人成为重整投资人;否则由假马投资人成为重整投资人。
2024年4月10日,管理人组织了本案假马投资人评审会议。会议要求意向投资人针对基本情况、专业团队和构建情况、职工安置计划、未来经营方案、债权清偿方案、最低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假马投资人接管期间利润分配方案、关联债权维权费用、其他共九个方面做出响应。****金融办、法院、街道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对2户意向投资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议,最终确定**中海****公司为假马投资人。本次公开招募要求参与的意向投资人须对假马投资人制定的职工安置计划、未来经营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关联债权维权费用以及其他承诺作完全一致的承诺,并在开始竞争之日的前一日上午11:30之前,向管理人出具前述承诺事项的《承诺书》(范本详见本公告附件2),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在竞价时,不再要求向**法拍网另行支付实质意义上的保证金)。11:30之后,管理人不再接受意向投资人报名,并将假马投资人与已签订了《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列入竞争白名单,未进入白名单者不可参与竞价。假马投资人承诺的“最低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为118,239,200.00元,该金额即本次竞争的起拍价。
以下事项提请意向投资人特别注意:
(一)竞争结束后,最高竞价人并不必然成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仍须向假马投资人书面征求其是否愿意成为重整投资人并将最高竞价金额作为其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仅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最高竞价者方能成为重整投资人。请意向投资人妥善考虑每次出价。
(二)竞价金额仅系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即仅用于清偿本案债权人,而非投资总额。除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外,重整投资人仍需额外支付破产(重整)费用(含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关联债权维权费用。有关金额请结合本公告附件2与其他尽职调查材料自行评估。
初旭公司情况
一、初旭公司情况
注意,管理人不对以下信息与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请意向投资人务必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妥善评估投资风险。
(一)工商登记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初旭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营业期限为2003年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038795K,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在******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类型为****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省**市**区蒲州街道钱江路35号,法定代表人为吴初旭(已故),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
(二)资产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止,初旭公司账面资产总额247,932,252.71元,初步审核调减185,741,010.52元,调整后资产总额 62,191,242.19元。****公司的无形资产中包括:3项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所有权,6枚尚在有效期内的商标专用权。
(三)负债情况
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已有126户债权人(含1户法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454,580,126.99****法院裁定的无争议债权为准)。
经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的债权共计71户84笔,债权金额为273,297,152.49元,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共计1户1笔,债权金额为9,133,044.00元;普通债权共计70户83笔,债权金额为264,164,108.49元。另有38户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待确认,申报金额127,452,933.22元。有 15户计11,319,687.28元债权因特殊原因未进行申报。此外,经管理人审查确认职工债权7户7笔,债权金额为175,928.40元,****公司经营地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职工提出异议。
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
(一)招募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4日11:30时止,意向投资人可与管理人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缴纳保密保证金50万元后,开展尽职调查活动。意向投资人可于同一期限前向管理人按《承诺书(范本)》出具《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含前述保密保证金),由管理人将其列入竞争白名单。
(二)用于接收保证金的账户
开户行:****分行南浦支行
户名:****管理人
账号:119********716149
请在汇款时务必备注用途:初旭公司重整投资保证金
(三)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的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2)按本公告《承诺书(范本)》出具的《承诺书》;
(3)已缴纳500万元保证金的支付凭证;
(4)意向投资人出具的无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的承诺;
(5)报名之日前一周内的征信报告;
(6)其他意向投资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
(四)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1.竞争结束后,若最高竞价人为假马投资人的,其将成为重整投资人。若最高竞价人非假马投资人,管理人将向假马投资人书面征求其是否愿意成为重整投资人并将最高竞价金额作为其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若其同意的,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日内做出同意的书面回复,而后由其成为重整投资人;否则视为不同意。其不同意的,由最高竞价人成为重整投资人。
2.意向投资人(包括假马投资人)若未成为重整投资人,且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管理人应自重整投资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无息向其退还保证金。
3.在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向重整投资人发出支付投资款的通知。投资款由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共益债务、关联债权维权费用构成。重整投资人应根据通知支付的金额向管理人支付有关资金。支付期限为自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投资款可由重整投资人提前向管理人书面指定的人进行支付。此前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
4.重整投资人对通知中的投资款金额有异议的,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重整投资人提出书面异议之日,其支付期限中止。管理人经审查认为通知支付的金额确有错误的,经调整后重新向重整投资人发出通知。重整投资人收到调整过金额的支付通知之日,支付期限中断,并重新起算。管理人经审查认为通知支付的金额无错误的,向重整投资人书面通知不予调整。重整投资人收到不予调整的通知之日,支付期限继续。
5.重整投资人对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
6.重整投资人未在支付期限内支付投资款的,管理人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的资格,没收其保证金用于清偿债权人。但重整投资人已支付的其他投资款,管理人在其资格确认被取消之日起30日内予以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对管理人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的行为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法院起诉。其重整投****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
7.管理人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后,若无其他意向投资人的,本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否则,管理人将按竞争中出价从高往低的顺序,向其他各意向投资人征求其是否愿意以其最高出价作为债权调整额(最低偿债资金),成为重整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同意的,应在收到管理人询问函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的回复,并在此后作为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若被取消重整投资人资格的非假马投资人的,管理人依据本款规定,向每一意向投资人征求意见之前,应先向假马投资人征求意见。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意向投资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将报名材料递交给管理人。意向投资人报名前可以联****公司的目前概况。
联系人:陶会计师,联系电话:0577-****9006
联系人:姜律师,联系电话:133****8080
联系地址:**省**市鹿**市府路新益大厦19层。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