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20日 14时0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概况
****处理厂,生产污泥约40吨/日,12个月产出污泥约1.46万吨。为有效解决污泥处置问题,需委托第三方污泥处置企业对污泥进行合法有效的环保无害化处置。
★2.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
(4)《****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
(5)《****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6)《****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7)《****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8)《****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9)《**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项目服务需求
(1)需处置的污泥总量1.46万吨全部处置,合同最高限价2,482,000.00元(单价限价:170元/吨)。
(2)污泥处置方具有符合国家污泥处置技术政策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同时提供稳定的污泥接收场地。提供的技术方案及污泥接收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污泥处置环保标准,并****管理部门验收手续,所有污泥处置不达标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污泥处置方承担,需保障长期连续性处置污泥,合同期间不得拒绝接收污泥。
(3)投标人处理处置污泥时需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4)污泥处理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将相关资料保存 5 年以上。
(5)投标人处理处置污泥时需符合《**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6)污泥运输应采用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及管道等输送方式。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偷排等违法行为,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转运联单统计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4.结算方式
(1)成交供应商需向采购人出具污泥转运联单、****泵站小票,作为核算依据,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提供合法合规的污泥去向合同和台账并接受采购人检查,去向、用途、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采购人才能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2)采购人按照中标单价(含税),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处置费用。成交供应商按季度与采购人核对《****处理厂污泥处置台账》。
(3)结算程序:每月15日前对上月成交供应商处理的污泥量进行确认核算;按季度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结算申请,采购人完成检验和****财政局申请资金;采购人申请的财政资金到位后给与拨付。
★5.履约
(1)履约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验收要求
(1)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镇污泥标准检验方法》、《****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2****开发区污****集团运至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污泥数量。
(3)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数量、去向、用途、用量。查看合同、台账、现场堆存必须符合“三防”要求。
(4)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堆存必须在符合“三防”要求的场地,“三防”场地库容量必须满足接收污泥和处置污泥需求,污泥严禁存放在非“三防”场地。
★7.其他要求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4)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