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为废旧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不保证标的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存放于******工业园南(滆湖中**),标的存放地有存放单位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存放地单位统一管理,按转让方及存放地单位要求提取。标的须受让方自行拆卸、称重、搬迁、清运,人工、运输成本较大,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清单仅供参考,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3.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4.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实物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标的在拆卸、搬迁、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须对标的进行保护性拆卸、搬迁、装运,对标的物存放场所不得破墙刨地,确需破墙才能搬运设备的,应征得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方)同意,并在标的搬迁后恢复原样。标的如需切割,则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后由专业持证人员操作。 6.标的在拆卸、搬迁、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7.标的的拆解与搬迁必须服从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方)安排;搬迁结束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需由受让方自行安排称重地并送至称重地进行称重计量或数量清点,称重地需获得转让方认可,转让方安排人员随行,称重、搬迁、运输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竞价成交价为项目内各标的成交单价合计,仅作为项目内各标的成交单价的增值比例计算依据。以转让底价为基准价,项目内各标的成交单价=竞价成交价/转让底价×各标的挂牌单价,实际成交价格以交割时的实际数量为准,项目内各标的成交总价=(各标的成交单价×实际数量)之和,多退少补,成交单价及总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在实际交割过程中出现与标的清单规格型号不一样的标的,其****公司补充出具的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为准。 10.成交后先按预估数量预收交易价款,交割时,如实际称重数量超过预估数量,受让方须向产交所支付剩余成交款后,方可继续交割。 11.标的物上的附着物(如碎玻璃等)需受让方在称重前自行清理,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2.竞价成交后,受让方向产交所支付的服务费,产交所开具服务费发票,产交所不开具其他任何票据。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标的成交后,转让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13.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4.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受让方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5.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6.受让方应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付清成交款、服务费包括公告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产交所有权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本次成交标的,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