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烯烃厂苯酐装置、氯碱厂1#氯乙烯装置和隔膜烧碱装置等固定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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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烯烃厂苯酐装置、氯碱厂1#氯乙烯装置和隔膜烧碱装置等固定资产项目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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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38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2-29 |
其他 |
1、本次转让标的主要为烯烃厂苯酐装置、氯碱厂1#氯乙烯装置和隔膜烧碱装置相关资产,及配套的机房、办公楼、操作室等房屋建筑物和废水池、框架等构筑物,均需拆除。 2、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3、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为拆除后资产可回收净值,未扣减拆除清理费用。****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确定本次拆除清理费用的报价上限为含增值税价456.6773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施工方案设计费用、拆解施工、环保处置施工、固废转移及处置等相关费用)。转让方将按照本次公开挂牌结果确定的拆除清理费用金额向受让方实际进行支付,支付方式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7)。 4、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发票(其中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可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联合体受让的,联合体双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附件6),明确资产收购方和拆除施工方权责,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拆除施工方担任,联合体成员不得重复组建联合体。 6、本次转让标的尚未拆除,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清理施工。 6.1本次转让标的拆除工作必须防止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防止装置内残留固危废介质泄漏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拆除施工需符合《中国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401号)、****以及中石化其他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施工。详细见《拆除施工要求》(附件4)。 6.2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00标高以下的地下管线等设施。 6.3本次转让标的中的相关装置停产后,装置中可能存在危废品没有被完全吹扫,具体危废量不能确定。拆除清理费用中包含对各种危废的清理,接触危废品的设备清理后出厂需要遵守《废旧物资出厂环保要求》(附件8)。受让方需将清理出的危废品转移到转让方指定的地点,装卸运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4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管道必须进行破坏性拆除。拆除时,受让方须通知转让方参与现场见证,由受让方相关管理人员拍照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提供给转让方。 7、转让标的拆除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爆破方式拆除。 8、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转让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负责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按照《拆除施工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提交踏勘申请(含相关材料),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89****6423。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3),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交易中心。 9、转让标的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转让标的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拆除施工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拆除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转让标的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附件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附件2:《评审文件》 附件3:《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附件4:《拆除施工管理要求》 附件5:《HSE管理协议》 附件6:《联合体协议》 附件7:《资产交易合同》 附件8:《废旧物资出厂环保要求》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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