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单元SC080201-4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30 14:52 至 2025-01-14 14:52 | |||
行政区划 | **省-**市-上** | 地块面积(m2) | 22456.00 | |||
地块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上****社区规划闸皋路与规划天**路交叉口东南角 | |||
经度 | 120.199162 | 纬度 | 30.281918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5-01 至 2024-12-23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朱一凡 | 单位联系电话 | 132****3537 | ||
样品检测单位 | ||||||
**和一****公司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朱一凡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2****3537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龚园军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83****4392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上**庆春东路2-2号 | |||||
报告主要结论 | ****单元SC080201-46地块位于**市上****社区规划天**路与规划闸皋路交叉口东南角,**规划道路,南至规划支路,西至规划天**路,北至规划闸皋路,总用地面积约22456m2。地块内历史上涉及****公司、******公司、**安****公司(原**自行车厂)、****公司、村办物资仓库及外租仓库等,现状为拆除空地。地块周边****公司、化妆品市场、服装市场、****建材厂等。地块规划为二类住宅用地(R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城镇住宅用地(代码0701)。 本次调查布设了22个土壤采样点位(21个地块内采样点位和1个地块外对照点采样点位),采集并送检了153个土壤样品(133个地块内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和16个平行样);布设了8个地下水采样点位(7个地块内采样点位和1个地块外对照点采样点位),其中W4、W6、W7为组井(建井深度为6m和20m),采集并送检了13个地下水样品(10个地块内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和2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检测项目共计63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锌、总铬、银、氟化物、丙酮、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对苯二酚、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锑、二氯二氟甲烷、甲醛、顺酐、焦亚硫酸钠、土壤异味。土壤样品62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0项,分别为pH值、铜、镍、铅、砷、镉、汞、锑、锌、总铬、银、氟化物、石油烃(C10-C40)、顺式-1,2-二氯乙烯、苯并[a]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顺酐、焦亚硫酸钠、甲醛、土壤异味。总铬、锌、氟化物低于**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银低于**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低于**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顺酐低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计算的第一类用地情况下土壤风险控制值(使用推荐参数,并从保守性原则出发考虑所有暴露途径);焦亚硫酸钠存在检出情况,但均低于其急性毒性参数(兔静脉LD50:178mg/kg),且焦亚硫酸钠缺少理化参数和毒性参数,无法计算风险控制值,其中焦亚硫酸钠可用作食品添加剂,土壤中检测结果远低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1893-2008:96.5%,换算后为965mg/kg);土壤异味检出浓度低于《团体标准 农药污染地块土壤异味物质识别技术指南》(T/ACEF027-2021)中3级标准(3级及以上人体不可接受),人体可接受;其余检出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83项,包括45项基本项、地下水常规指标25项(除45项重复项外)、总铬、锑、银、丙酮、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对苯二酚、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挥发性石油烃(C6-C9)、甲醛、顺酐、焦亚硫酸钠。地下水样品83项检测项目中,检出35项,分别为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碘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铁、钠、铝、铅、砷、镍、锰、锑、总铬、铜、锌、汞、硒、1,2-二氯乙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甲醛、顺酐、焦亚硫酸钠。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除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化物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化物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顺酐、焦亚硫酸钠有检出,甲醛**酐经风险评估不会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焦亚硫酸钠经风险评估无暴露途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结论 ****单元SC080201-46地块可作为R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开发使用,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