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
标 题: ****关于西江航运干线**(牛湾)至**3000吨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59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
广****发展中心:
《西江航运干线**(牛湾)至**3000吨级航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区、**区、横州市及**市**区境内,属改扩建工程。项****中心港区牛湾作业区至**航运枢纽228千米段进行改扩建,将Ⅱ级航道升级为Ⅰ级航道。
(二)主要技术标准及工程量。
项目按内河Ⅰ级航道标准建设,通航3000吨级内河船舶,兼顾5000吨级船型,航道设计尺度(水深×宽度×最小弯曲半径):5.4×90×670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工程、炸礁工程、护岸工程、航标工程、配套工程及专项工程等。项目全线滩险共37处,其中28处滩险需进行疏浚及炸礁、9处滩险仅需疏浚。全线挖方量约318.95万立方米,其中疏浚开挖量为65.54万立方米,礁石量为253.41万立方米,设置护岸工程1320米(石洲村生态护岸长320米,高村生态护岸长550米,那阳村生态护岸长450米)。项目按一类航标配套建设示位标、公用侧面浮标等辅助导航标志,全线****服务区,配套建设信息化系统等配套工程。项目不含桥梁拆除改建,需改建39条跨河线缆。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6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5公顷,临时占地0.15公顷。项目总挖方量为318.95万立方米,生态护岸所需抛石量为18.7万立方米,余方共300.25万立方米运至15处综合利用区(抛泥区)抛填于水下,综合利用区总面积为82.25公顷。项目在陆域临时占地为航标工程施工临时表土堆放区。项目总投资16.3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703.92万元;计划工期32个月。
(三)选址合理性。
项目符合《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珠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布局规划》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市、******局已复函确认项目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项目建设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四)环境敏感目标。
1.航道桩号(NX_K54+000~NX_K56+000)穿越铜锣沆产卵场长度2公里,三州疏浚区施工占用铜锣沆产卵场面积为0.11公顷;桩号(NX_K40+000~NX_K42+000)穿越尖角坪产卵场长度2公里,老鼠夹疏浚区施工占用尖角坪产卵场面积为0.3公顷;桩号(XG_K99+000~XG_K100+819)穿越鸡儿滩产卵场长度1.5公里,横州大桥疏浚炸礁区施工占用鸡儿滩产卵场面积为7.3公顷;桩号(XG_K68+000~XG_K70+000)穿越地伏滩产卵场长度2公里,地伏滩疏浚炸礁区施工占用地伏滩产卵场面积为17.8公顷;桩号(XG_K52+000~XG_K56+000)穿越伏坡滩鱼类索饵场长度4公里,伏波大滩疏浚炸礁区施工占用伏坡滩鱼类索饵场面积为22公顷;航道穿越南乡江面产卵场、瓦塘产卵场及米埠沆口鱼类索饵场、伏坡滩鱼类索饵场,在上述产卵场及索饵场内无施工。根据环评预测结果,施工期对产卵场的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2.航道桩号NX-K0+000~K49+000共约49****水库库区丘陵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疏浚炸礁区占用面积约为19.73公顷,**13座示位标、24座浮标,拆除现有8座示位标;项目航道桩号XG-K0+000~K5+000、XG-K24+000~K31+000段共约11千米穿越**—**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内**3座示位标、拆除现有3座示位标、针对现有4座示位标进行护坡施工。该项目属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3.航道桩号NX-K98+000~NX-K102+000共1.1公****水厂邕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陆域有现有示位标南津76#护坡及便道施工内容;桩号NX-K80+000~NX-K84+000共630米穿越**市六景镇郁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有石洲村、北麦州2处疏浚炸礁区,石洲村生态护岸1处和**南津57#、58#、60#水上示位标内容;桩号NX-K44+000~NX-K48+000共1.1公里穿越**市平朗乡郁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有十二郎伞1处疏浚区和**南津32#水上示位标、南津31#岸上示位标、**3座浮标;桩号NX-K1+000~NX-K6+000共625米涉及穿越**市横州县城英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准保护区内现有南津5#示位标清障施工内容;****政府复函同意项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实施航道工程。
4.航道桩号XG-K35+000~XG-K39+000共670米穿越**市瓦塘镇香江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有1处大婆滩炸礁区和**津贵26#、27#水上示位标及**香江桥3#、4#浮标;航道桩号XG-K24+000~XG-K30+000共1.3千米穿越**市瓦塘镇古兰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陆域有津贵20#—22#3处现有示位标护坡及维护便道施工内容;航道桩号XG-K0+000~XG-K5+000共1.45千米穿越**市新塘镇八塘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有拆除原有津贵3#、津贵4#旧标及**津贵3#水上示位标、津贵4#岸上示位标内容;航道桩号XG-K24+000~XG-K31+000共740米穿越**市郁江引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无施工活动,在二级保护区陆域有津贵19#—22#4处现有示位标护坡及维护便道施工内容;在**市泸湾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津贵1#岸上示位标、津贵3#水上示位标、津贵4#岸上示位标内容;在**市瓦塘镇大村、新平、**片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尤头矶炸礁区1处。**市、****政府复函同意项目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实施航道工程。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严格控制陆域施工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场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设置抛泥区。施工期对施工区域周边古树采取挂牌、设置围栏等措施进行原地保护。
2.施工完成后,对航标临时用地区和裸露区域种植乡土物种进行生态修复,对项目所在施工江段进行增殖放流,恢复产卵场、索饵场内鱼类生境,保持流域水生生态平衡。
3.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水下施工活动避开鱼类主要产卵期(3月至6月),铜锣沆产卵场、尖角坪产卵场、鸡儿滩产卵场、地伏滩产卵场、伏坡滩鱼类索饵场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应在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采用先进水下施工工艺,炸礁选择环保型炸药,疏浚施工选用对河道扰动小的铲斗挖泥船;配备驱鱼设备,炸礁作业前2—3小时应对施工作业区和邻近水域进行驱鱼。制定鱼类救护应急处理预案并报送当地渔业部门备案;施工中发现珍稀保护鱼类时,应在渔业部门指导下及时进行救助或放归。
4.开展水生生态监测及鱼类**影响监测,重点监测项目施工对鱼类**、鱼类“三场”的影响情况。落实渔业保护和补偿措施,禁止非法捕鱼,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增殖放流方案开展人工增殖放流。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水下弃渣场、临时堆土场、施工营地、临时施工场地以及排污倾废;优化施工方案,在保证航道通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量,降低对水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2.在六景镇郁江、平朗乡郁江、横州县城英地、**市瓦塘镇大村/新平/**片、**市瓦塘镇香江村水源地内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施工方案,明确每日疏浚时长及爆破次数,严格控制施工点疏浚、炸礁作业量,不得超时、超量作业;施工期间应在取水口侧放置防污屏。施工作业应避开抽水时段进行,采用环保炸药和低污染爆破技术避免爆破产生的高锰酸盐等污染物影**源地水质。在施工作业持续影响时间内应密切关注水质,发现问题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供水单位。
3.在六景国控断面下游石洲疏浚炸礁区、**国控断面上游24#综合利用区内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强度和范围,采用环保炸药和低污染爆破技术,在靠近**国控断面一侧施工区、自动监测站取水设施外侧布设防污屏,不得使用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相关作业船舶必须满足安全及防污染要求,禁止施工船舶在沿江水域排污,****监测站取水设施正常运行。
4.疏浚物装舱前要检查设备密封状况,避免疏浚土泄露,减少悬浮物的产生。在泥驳从装船点到指定的抛泥区运输过程中,泥舱不能过于装满,避免溢舱泥浆对航行过程中的水污染。避免大风期间施工作业,保障船只安全和减少泥浆洒落对水环境的影响。泥驳应安装GPS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运泥路线正确以及便于对运泥船抛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疏浚过程中,应保证泥舱处于密封状态。
5.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委托其接收处置施工船舶污水。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应与接收方明确接收地点、方式,并审查接收单位与船舶含油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厂的协议续签情况。营运期通航船舶产生的船舶污水须按照所处**辖区发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方案进行处理,不得在河道直接排放污水。
6.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河段的航道进入点及驶出点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提醒过往船舶谨慎行驶,警示牌设计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和《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2022)要求。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散装物料堆场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应分布有集中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单位。堆场应进行苫盖应并做好洒水工作,干燥大风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运送散装物料的车辆加盖遮蔽篷布。
2.施工船舶、施工机械要及时进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因机械保养不当而导致的尾气排放量增大,禁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机械进行施工。
3.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适时启动制定船舶环境准入条件。
(四)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
1.爆破施工前,对炸礁点附近敏感建筑的抗震安全性进行排查、评估及拍照存证,作为敏感建筑爆破定损依据。爆破期间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距离,禁止无关人员及船舶进出,并提前实施驱鱼措施。青龙坑、横州、伏波大滩炸礁区临近区域起爆药量应控制在15千克以下,最大限度减少对青龙**贝丘遗址、**桥、伏波庙等古迹及古建筑影响;在距离炸礁区较近的大垌村、横州南侧根竹村庄、大路村、高岭塘村、**村进行爆破作业时,起爆药量应控制在22千克以下;龙溪村、樟木圆村附近炸礁区起爆药量控制在88千克以下。
2.做好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禁止在沿岸分布集中人口乡镇及村屯的航段进行夜间爆破和其他高噪声机械设备作业。
3.加强运营期船舶航运管理,禁止在市区及岸侧居民密集的航段使用汽笛,合理使用噪声污染小的风笛、电笛等设备,减轻噪声影响。船舶应按照《船舶噪声控制设计规程》要求为发动机安装消声器,禁止私自拆除消声器等降噪设备。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弃渣场完成使用后,及时开展复耕或植被恢复。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疏浚、炸礁产生的废弃土石方运至指定区域抛投,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附近抛投,不得随意丢弃。
2.施工船舶和运营期通航船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25号)要求,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施工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1.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2.施工单位在二级水源保护区施工区域施工作业时,应配置应急船、警戒船在二级水源保护区施工区域边界进行应急值守,应急物资放置于施工应急船等值守船舶。建设单位应针对项目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专门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一旦发生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上报**市、**市船舶****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指挥海事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安全监管局、******局等成员单位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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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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