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公告]
****公司60%股权(预挂牌)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公司60%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95-0 | |
面议 | 债权金额(万元)||
2024-12-30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1-27 | |
标的企业信息
****公司 | |||
所在地区 | **省/**市 | ||
李广建 | |||
2005-02-08 | 注册资本(万元)350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大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914********899526W | |||
经营范围包含:对热电行业的投资、经营与管理;电力、热力、粉煤灰产品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销售;煤炭、焦炭、钢材的销售;售电。****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金融分类 | |||
2 | 股份总数|||
**** | 60 | ||
李学建 | 40 | ||
2024 年 | |||
157904.300000 万元 | 471782.970000 万元 | -313878.660000 万元 | |
24489.840000 万元 | -14695.360000 万元 | -14695.360000 万元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上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 |||
年报 | |||
2024-11-30 | |||
156880.850000 万元 | 475174.060000 万元 | -318293.210000 万元 | |
2506.650000 万元 | -4429.250000 万元 | -4429.250000 万元 | |
|
转让方信息
**** | ||
914********1742526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 |
****209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李毛 |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6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6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政府****委员会 | |
**省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2024年第二十六次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不涉及 | |||
是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一次性支付 |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区、**区和**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其他规定和相应监管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
预披露不产生邀约,以正式披露为准。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梁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86****5557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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