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盛炜 联系电话:15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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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41000
地址:****市**区**北路585号综合楼1-7-1号
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采购电脑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2月24日16:00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项履约能力分(2)信誉分(满分14分)的“3)供应商或其上级单位具有GB/T23793-2017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提供有效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CA签章),不提供不得分),得5分。”,其中GB/T23793-2017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证书,有申请企业经营年限限制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项履约能力分(2)信誉分(满分14分) 的“3)供应商或其上级单位具有GB/T23793- 2017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认证(提供有效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CA签章),不提供不得分),得5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项履约能力分(2)信誉分(满分14 分)的“1)供应商或其上级单位具有GB/T23794-2015质量服务诚信企业(提供有效 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CA签章),不提供不得分),得5分。”,其中GB/T23794-2015质量服务诚信认证标准为废止标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项履约能力分(2)信誉分(满分14分) 的“1)供应商或其上级单位具有GB/T23794-2015质量服务诚信企业(提供有效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CA签章),不提供不得分),得5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评分办法,删除不合理的认证证书。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认证证书的设置体现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分”作为评分办法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并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 …… 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的规定。
3.GB/T23793-2017 标准中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
GB/T23794系列标准(即:质量服务诚信企业)是由中华人民**国国家****总局、****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其中GB/T23794-2015 于2016 年1月发布,GB/T23794-2023 于2023年3月发布并替代GB/T23794-2015,上述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该标准证书实行复审制度,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加盖复审章后可继续使用。即GB/T23794-2015 标准证书当前仍在有效期内并每年复审合格的,可继续使用。
因此,该项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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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