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市**区2023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4〕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663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社区**组、先生店镇南四十铺村上王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6633公顷,其中:农用地0.1857公顷(含耕地0.0396公顷),建设用地1.4776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将组织三十铺镇、****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59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9月1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1月1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人民政府。****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区三十铺镇、****社区、**组,先生店镇、南四十铺村、上王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市****规划局,联系人:雷俊,联系方式:0564-****315)。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