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能源管理(安阳)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公告]
旭辉能源****公司5%股权交易机构:****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旭辉能源****公司5%股权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98 | |
0.000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0万元 | |
2024-12-30 | 挂牌截止日期2025-01-27 | |
标的企业信息
旭辉能源****公司 | |||
**省**市高新区武夷大街(曙光路)360****服务中心4层428号 | 所在地区**省/**市 | ||
刘旭阳 | |||
2023-11-24 | 注册资本(万元)500.000000人民币 | ||
国有参股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公司 |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0500MAD5ENWLXM |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能源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生物质能**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网络技术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供冷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照明器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暖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0人 | 金融分类|||
2 | 股份总数|||
******公司 | 60 | ||
**** | 40 | ||
2024 年 |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
月报 | |||
2024-09-30 |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0.000000 万元 | |
|
评估信息
******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集团有限公司 |
2024-12-05 | 评估基准日2024-07-31 |
0 | 评估总资产(万元)0 |
0 | 净资产(万元)0.****000 |
转让方信息
**** | ||
****0500MACF54WN20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7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
4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地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市/**区 | ||
****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2024-12-0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转让旭辉能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否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0.5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
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区、**区和**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其原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详细了解并认可公告的《****关于公开转让旭辉能源****公司5%股权的方案》相关条款。 3、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4、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 5、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0.5万元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6、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
1、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资产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10)、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中心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7****7676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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