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工出(2020)39号杭州巨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242480 | 建设单位法人:沈国忠 |
沈国忠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临平区 |
浙****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南楼408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余政工出(2020)39号****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5-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临平区 ****开发区 |
经度:120.24291 纬度: 30.474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08 |
杭环临平批〔2024〕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242480001U |
2020-07-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519 |
68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24248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2242480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097817E | 竣工时间:2024-08-30 |
2024-08-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30 |
2024-1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6gKmo7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公司位于**省****开发区,企业投资10519万元,项目建设后形成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位于**省****开发区,企业投资10519万元,项目建设后形成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5万吨电子屏蔽高科材料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产品种类为电子屏蔽高科材料;生产工艺主要为机涂布、烘干等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种类为电子屏蔽高科材料;生产工艺主要为机涂布、烘干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制纯水浓水、拖把清洗水和生活用水,制纯水浓水可直接纳管排放,拖把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于与经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纳管排放。 调胶、输料废气、涂布废气、烘干废气先经过RTO焚烧装置处理后,再通过转轮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转轮脱附尾气返回RTO装置焚烧处理后高空排放。 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整个厂房的中间区域;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尽可能保持门窗关闭状态;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加强厂区内交通管理,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废边角料、一般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抹布、废胶渣、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和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期间,按危废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封存,并做好相应场所的防渗、防漏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废水主要为制纯水浓水、拖把清洗水和生活用水,制纯水浓水可直接纳管排放,拖把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于与经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纳管排放。 调胶、输料废气、涂布废气、烘干废气先经过RTO焚烧装置处理后,再通过转轮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转轮脱附尾气返回RTO装置焚烧处理后高空排放。原环评未提及食堂油烟处置方式,企业实际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后至楼顶排放。 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整个厂房的中间区域;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尽可能保持门窗关闭状态;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加强厂区内交通管理,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废边角料、一般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抹布、废胶渣、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和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期间,按危废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封存,并做好相应场所的防渗、防漏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设置250m3应急池 | 实际建设情况:设置250m3应急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3993 | 0.4078 | 0 | 0 | 0.399 | 0.399 | |
0 | 0.16 | 0.163 | 0 | 0 | 0.16 | 0.16 | |
0 | 0.008 | 0.008 | 0 | 0 | 0.008 | 0.008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68 | 0.07 | 0 | 0 | 0.068 | 0.068 | / |
0 | 0.377 | 2.952 | 0 | 0 | 0.377 | 0.377 | / |
0 | 0.135 | 0.738 | 0 | 0 | 0.135 | 0.135 | / |
0 | 0.388 | 10.94 | 0 | 0 | 0.388 | 0.38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隔油池、化粪池 |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 | 项目废水主要为制纯水浓水、拖把清洗水和生活用水,制纯水浓水可直接纳管排放,拖把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于与经过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纳管排放。 | 企业废水中的pH值、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类、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符合《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有关标准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RTO焚烧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调胶、输料废气、涂布废气、烘干废气先经过RTO焚烧装置处理后,再通过转轮吸附装置进一步处理,转轮脱附尾气返回RTO装置焚烧处理后高空排放。企业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后至楼顶排放。 | 监测期间企业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NMHC、挥发性有机物、乙酸酯类、臭气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有关标准限值要求,产生的SO2、NOx废气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有关标准限值要求;企业油烟废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限值要求;企业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乙酸甲酯、乙酸乙酯、臭气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有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符合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标准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量布置在整个厂房的中间区域;生产车间安装隔声门窗,生产时尽可能保持门窗关闭状态;加强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加强厂区内交通管理,加强工人的生产操作管理。 | 企业厂界昼间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夜间不生产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废边角料、一般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抹布、废胶渣、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废分子筛和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期间,按危废贮存要求妥善保管、封存,并做好相应场所的防渗、防漏工作;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废边角料、一般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抹布、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和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废胶渣、废分子筛暂未产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与处理。危废仓库满足相应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设置250m3应急池 | 设置250m3应急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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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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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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