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虹桥院区新增核医学(PET中心)工作场所项目(调整)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1********006539N | 建设单位法人:毛颖 |
李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金光路95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虹桥院区新增核医学(PET中心)工作场所项目(调整)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1-Q8411-综合医院 |
建设地点: | **市**区 金光路958号 |
经度:121.26932 纬度: 31.2101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8 |
沪环保许辐〔202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100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121********006539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优****公司 |
****0230MA1JY7CW94 | 验收监测单位:****研究所 |
121********006117P | 竣工时间:2024-03-31 |
2024-04-3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30 |
2024-1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hjxxgk/index.jsp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在放射性药物准备室内加设分装柜,并增加放射性核素药物的手工分装过程;将原PET/CT 检查室1 调整为PET/MR 机房(设备由PET/CT 调整为PET/MR);非密封放射性核素(18F)的日等效操作量调整为4.44E+07Bq,年最大使用量调整为1.11E+13Bq,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本项目所用放射性核素药物不外购,****医院位于**区**东路518 号PET中心已许可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和年最大使用量中进行调配。 | 实际建设情况:在放射性药物准备室内加设分装柜,并增加放射性核素药物的手工分装过程;将原PET/CT 检查室1 调整为PET/MR 机房(设备由PET/CT 调整为PET/MR);非密封放射性核素(18F)的日等效操作量调整为4.44E+07Bq,年最大使用量调整为1.11E+13Bq,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本项目所用放射性核素药物不外购,****医院位于**区**东路518 号PET中心已许可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和年最大使用量中进行调配。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病患注射含F-18药物,等候,PETCT或PETMR检查,离开 | 实际建设情况:病患注射含F-18药物,等候,PETCT或PETMR检查,离开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设置专用衰变池,设置专用通风管道,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间;核医学科内各房间均进行有效屏蔽,针对各场所进行辐射分区(控制区和监督区),张贴警告标识,机房上方设置警示灯,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编制各项规则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 实际建设情况:设置专用衰变池,设置专用通风管道,设置放射性废物暂存间;核医学科内各房间均进行有效屏蔽,针对各场所进行辐射分区(控制区和监督区),张贴警告标识,机房上方设置警示灯,设置固定式辐射剂量监测仪,编制各项规则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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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衰变池 |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 ) | 建设衰变池 | 废水停留30天后排放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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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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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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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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