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内河道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项目征集**方 |
**县域内河道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项目征集**方 | |||||
**** | 挂牌价格20.86元/吨 | ||||
原料砂石销售单价为20.86元/吨,原料砂石开采费用单价为6.75元/吨。意向**方对原料砂石销售单价20.86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对原料砂石开采费用单价为6.75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 |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4-11-29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2-26 | ||||
否 |
一、根****水利局签订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预计原料砂石(包括自然砂、卵石、碎石、砾石)总量为约662.18万吨(详见《**县河道沙石开采出让合同》,具体开采数****水利局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和《河道采砂许可证》为准)。 二、项目**内容:**方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范围和数量,负责河道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工作,并按照《**协议》约定与征集方结算相关费用。 |
征集方基本情况征集方名称**县****公司征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2MA66197N60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所在地区** **市 **县住所/注册地址**省**市**县乔庄镇**路114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鑫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所属行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规模微型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唐****公司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0713XM批准单位名****事务中心批准文件类型其他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责任事项核准备案表批准日期2024-11-28批准文号GZ2024-F066-QYG-HZ-TJH-24 |
20.86元/吨 | |||||
原料砂石销售单价为20.86元/吨,原料砂石开采费用单价为6.75元/吨。意向**方对原料砂石销售单价20.86元/吨为起始价进行正向报价,同时对原料砂石开采费用单价为6.75元/吨为最高限价进行反向报价。 |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分所专用账户结算。本项目原料砂石销售价款、原料砂石开采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征集方、**方自行结算。 | |||||
一、**方应在**县域内按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应急管理、林草、农业等部门及征集方相关要求,自行配备砂石开采、加工、生产和销售的相关设施设备;配合征集方办理《砂石开采许可证》、计量监控、在线监管等所需相关手续和配置相应软硬件设施;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组建和项目运营管理;遵守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政策法规,接受相关部门和征集方的监管,并承担上述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 二、**方须配合征集方处理河道砂石前期遗留问题,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公告内容及《**协议》约定。 三、**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要求等科学有序地开展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工作。 四、合****水利局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进行砂石开采,并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每年的3月1日至9月30日)关于禁采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 五、意向**方在本项目中开采、加工的砂石主要应在**县域外销售,不得囤积砂石、哄抬价格、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六、**方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征集方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协议》要求开展采砂作业;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开展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开采许可证》许可的数量后继续开展采砂作业; (四)采砂作业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损坏公**梁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开展采砂作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并在采砂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七、**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开采、施工、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人员、设施设备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砂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等由**方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一切费用均由**方承担。 八、**方须于**期满或协议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采砂作业现场、加工现场、堆料场等的生态恢复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方承担。 九、其他事项: (一)**方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和损失,由**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方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 (三)涉及砂石开采、堆料场等场地由**方自行负责,其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 (四)涉及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水**、安全等事项,由**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方须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六)**方不得借采砂之名行采金之事,无权对河道内共伴生**进行回收利用。 (七)**方在**期内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八)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期限提前终止,**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追究征集方任何责任。 十、**方须按照交易公告及《**协议》要求进行价款结算。 十一、意向**方报名前已对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知晓并认可交易公告,《**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 |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范围须包含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意向**方不得有下列情形:在“失信联合惩戒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名录”内。意向**方须提交信用中国(https://www.****.cn/)“失信惩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意向**方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上述查询结果须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查询时间应在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的前3个工作日内)。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对征集方依法取得的**县域内2022-2026年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开采、加工和销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征集方结算相关费用。预计原料砂石(包括自然砂、卵石、碎石、砾石)总量为662.18万吨(详见《**县河道沙石开采出让合同》,具体****水利局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和采砂许可证为准)。 | |||||
一、**方式 (一)**方应在**县域内按照水利、生态环境、自然**、应急管理、林草、农业等部门及征集方相关要求,自行配备砂石开采、加工、生产和销售的相关设施设备;配合征集方办理《砂石开采许可证》、计量监控、在线监管等所需相关手续和配置相应软硬件设施;负责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组建和项目运营管理;遵守环评、水保、安全等相关政策法规,接受相关部门和征集方的监管,并承担上述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 (二)**方须配合征集方处理河道砂石前期遗留问题,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公告内容及《**协议》约定。 (三)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方承担。 (四)**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矿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行业要求等科学有序地开展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合****水利局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进行砂石开采,并严格遵守河道禁采期(每年的3月1日至9月30日)关于禁采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 (六)意向**方在本项目中开采、加工的砂石应主要在**县域外销售,不得囤积砂石、哄抬价格、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七)**方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征集方的监督管理,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协议》要求开展采砂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开展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开采许可证》许可的数量后继续开展采砂作业; 4.采砂作业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损坏公**梁设施、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开展采砂作业,应当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并在采砂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八)**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开采、施工、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人员、设施设备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保险。砂石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等由**方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及一切费用均由**方承担。 (九)**方须于**期满或协议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采砂作业现场、加工现场、堆料场等的生态恢复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方承担。 二、**期限 **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最终以征集方办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期限或《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划储量全部开采完毕两者时间先到为准)。**期满或协议终止,若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征集方拟继续开采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一)原料砂石销售保底费用:**方年度原料砂石开采量须严格按照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数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深、超量开采),若开采量低于许可数量,原料砂石销售费用结算按许可数量*原料砂石销售成交单价计算。 (二)原料砂石销售价款结算:**方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支付首个开采年度原料砂石销售价款(价款金额=首个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数量*原料砂石销售成交单价)。年度开采结束,**方须于下一个开采年度开始前15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付清下一年度原料砂石销售价款(价款金额=下一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数量*原料砂石销售成交单价),以此类推直至《**协议》终止。 (三)原料砂石开采费用结算:年度砂石开采结束后3个月内,征集方向**方支付砂石开采费用的50%(即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许可数量*原料砂石开采费用成交单价*50%),剩余部分在征集方收到下年度原料砂石销售价款后5个工作日支付,以此类推直至《**协议》终止。 注:开采年度是指砂石开采周期,即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原料砂石开采许可数量按吨计算。 (四)履约保证金:**方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银行****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期满,**方按《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总量完成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且在**期满90日内完成砂石开采、加工设施设备拆除及对施工现场、堆料场生态恢复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征集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具体详见《**协议(样本)》。 **方在**期间内出现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砂石开采进度、加工、经营和销售、价款支付、罚款、税费、环保、安全责任等)给征集方造成损失,征集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收,不足部分**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四、其他事项 (一)**方须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危害和损失,由**方自行承担,征集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方不得将该项目整体转包、分包或转委托。 (三)涉及砂石开采、堆料场等场地由**方自行负责,其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行承担。 (四)涉及青苗、竹木、运输道路、堆料场、水**、安全等事项,由**方自行协调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方须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六)**方不得借采砂之名行采金之事,无权对河道内共伴生**进行回收利用。 (七)**方在**期内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八)如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期限提前终止,**方须无条件配合,且不得追究征集方任何责任。 五、意向**方须自行实地查看、查验**项目,充分了解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河道砂石**情况(砂层厚度、砂石质量、开采**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开采方式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砂石**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意向******交易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报名即视为认可并接受项目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签订**协议、**费用预付款等,否则视为违约。 六、本项目通过综合评审方式遴选**方,具体详见《综合评审办法》。 七、交易成功,**方须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与征集方签订《**协议》,并须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征集方支付首个开采年度原料砂石销售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八、**分所确认收到生效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征集方、**方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作为原料砂石销售价款的一部分****银行账户,其余款项由**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一次性补足。 九、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等产生的税、费由**方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十、其他内容详见《**协议(样本)》《综合评审办法》等资料。 | |||||
1,000万元 | |||||
—— | |||||
2024-12-26 17:00:00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交易所****分所 | |||||
****分行 | |||||
811********00549466 | |||||
一、确认**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方经本所确认为**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协议》后转为原料砂石销售价款。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方或**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方或**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征集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方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方被确认为**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方或**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征集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方经本所确认为**方后,**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方或**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方或**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征集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方和征集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征集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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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方 |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
其他方式:综合评审 |
邓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180****4600 | ||||
欧阳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