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市**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2024-12-31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交易所****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市**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47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3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21 |
转让底价 | ****0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1、0571-****5592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房屋坐落 | 详见标的清单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不动产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
租赁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为代理销售模式,转让方给予受让方对外独家销售权及住宅备案价申报调整定价权、车位使用权售价定价权。原有的住宅备案价如需调整,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住宅一房一价申报表,经由相关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审核通过后的住宅备案价及相关要求进行销售,并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严禁向客户收取其他服务费。住宅备案价只允许整批更改一次,受让方一经提供“住宅一房一价申报表”并申报成功后不得再次更改。除由受让方签约认购外,车位使用权签约价不低于25万元/个,不高于40万元/个。转让方提供的上述住宅房源及车位编号(详见附件)。 2、项目采用独家包销代理方式。受让方自行组织渠道和销售工作。 3、对本项目的代理期限:自《包销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止。 4、代理期内的销售指标:受让方完成包销代理住宅及车位使用权100%销售率。代理期限内未完成的住宅及车位使用权,由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房屋购买人(其中住宅购买人需有购房资格)买断,网签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网签前可以更名。根据房管局的相关要求,本楼盘上述住宅需集中安排签约,****房管局的相关规定。 以上销售指标建立在转让方保证正常销售的基础上,若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严格控制房地产销售,使房地产市场或运营节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销售进度,则双方对上述销售指标另行协商。 5、部分住宅存在抵押。抵押权人放贷金额为20万元,转让方已还款20万元,转让方承诺在网签前解除抵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花园里5号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9648XB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区协安紫郡部分住宅、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转让底价 | ****0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包销代理**协议》,并在《包销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包销代理费用的20%)(《包销代理**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剩余包销代理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应自《包销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指定帐户支付剩余包销代理费用。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再转为包销代理费用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并承诺其已对照本包销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与认购者修改转让方审定之《定金合同》、《**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之任何条款。 (5)受让方发布销售宣传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经转让方审核确认,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期内的销售讲解内容不得超越转让方提供的文件图纸的约定范围,如受让方的讲解超出该范围,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为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该范围内未涉及内容,受让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 (6)受让方及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渠道服务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自称或者暗示自己是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受让方对外销售过程中,禁止向买受人或者意向买受人收取其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如发生此类事件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转让方支付包销代理费5%的违约金。 (7)受让方在签订《包销代理**协议》后,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的销售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做好按揭贷款。受让方销售的住宅涉及按揭贷款的,则受让方有义务及时按金融机构要求收集好客户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 (8)出售并交付购房业主的物业费由购房业主承担,若自《包销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出售的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超出60个自然日的,该未售出部分的物业费则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转让方通报。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包销代理**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按照如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1%计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意向受让方为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查询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承诺书》:同意承诺其已对照本包销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田女士 | 联系电话 | 178****129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包销代理**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包销代理**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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