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审批节能批〔2024〕30号
关于**协鑫****公司电网侧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司报来的《**协鑫****公司电网侧储能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发改委令第2号)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协鑫****公司电网侧储能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作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位于**市**区**街道木古路7号,项目总用地面积5053平方米,项目建设一座标称容量为50MW/100MWh****电站,年调频里程300万MW,本期一次建成。储能电站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储能系统、储能升压站、电缆线路、间隔扩建工程。主要设备包括电池、逆变器、变压器、冷却系统、控制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高于1465.85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192.72万千瓦时,电站综合效率为87.54%,储能损耗率为11.44%,站用电率为1.02%。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1.721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能源管理和辅助决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广****改革局****开发区****改革局)备查。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请你司严格落实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并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发改部门将视情况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批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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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能源局、****委员会、广****改革局、广****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公司****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