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2月23****环境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3-****5091。
通讯地址:**开发区宏兴路9号,****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环评处,邮编22600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55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开发区**东路1号30# | **** | 购置久崇(南****公司****开发区**东路1号在建的久钰金谷产业园第二期30号楼1单元、2单元厂房,进行年产5500吨塑料制品项目。 | 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各类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建立完善的厂区雨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废水。****园区化粪池处理后与循****园区废水排口接管****开发区****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接管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理厂接管要求。具体详见报告P45。 2、你公司须高度重视废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优化废气治理工艺,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密闭生产、负压等措施强化废气收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按照“应收尽收”原则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率。本项目拌料、吹膜、流延、制袋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制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具体详见报告P44-P45。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通过采取合理布局、新增设备选用低噪机电设备、设备安装减震垫、车间建筑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须设置防雨淋、防渗透的固定存放场所,同时落实综合利用措施或无害化处置出路,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须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堆放、贮存、转移等管理,一般工业固废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及时申报。 |